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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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鄂托克旗红 (略) 140t/h干熄焦技改项目

(略)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鄂托克旗红 (略)

内蒙古哈 (略)

本项目位于 (略) 鄂托克棋盘井镇鄂托克旗红 (略) 厂区内在原湿息焦基础上技改为140t/h干熄焦装置,包括1台77t/h干熄焦高温高压余热锅炉,正常产汽量70t/h和20MW汽轮发电机组、主控室、除尘地面站、除盐水站、除氧水站、制氮站、迁车台等,现有生化污水处理站及中水回用系统进行改造并新增零排放结晶提盐系统,湿熄焦系统作为备用。项目总投资12317.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94.78万元。

(1)施工期:合理布置厂区平面及工艺,减少施工土方量;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运输易起尘原材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并避免露天堆放;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尽量利用原有道路,减小道路扬尘,减小植破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由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工序;妥善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各类固废。

(2)废气:预存室放散废气及风机放散废气经过冷却器后与装焦废气及排焦废气一同进入干熄焦地面除尘站处理后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0mg/m3、50mg/m3)。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VOC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717-2012)表7限值要求。

(3)废水:将现有的湿法熄焦改造为干法熄焦后,现有工程产生的生活污水及焦化废水、本次技改产生的水封废水、新增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循环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浓盐水经零排放提盐装置处理后再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确保不会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4)噪声: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废: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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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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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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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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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鄂托克旗红 (略) 140t/h干熄焦技改项目

(略)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鄂托克旗红 (略)

内蒙古哈 (略)

本项目位于 (略) 鄂托克棋盘井镇鄂托克旗红 (略) 厂区内在原湿息焦基础上技改为140t/h干熄焦装置,包括1台77t/h干熄焦高温高压余热锅炉,正常产汽量70t/h和20MW汽轮发电机组、主控室、除尘地面站、除盐水站、除氧水站、制氮站、迁车台等,现有生化污水处理站及中水回用系统进行改造并新增零排放结晶提盐系统,湿熄焦系统作为备用。项目总投资12317.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94.78万元。

(1)施工期:合理布置厂区平面及工艺,减少施工土方量;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运输易起尘原材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并避免露天堆放;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尽量利用原有道路,减小道路扬尘,减小植破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由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工序;妥善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各类固废。

(2)废气:预存室放散废气及风机放散废气经过冷却器后与装焦废气及排焦废气一同进入干熄焦地面除尘站处理后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0mg/m3、50mg/m3)。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VOC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717-2012)表7限值要求。

(3)废水:将现有的湿法熄焦改造为干法熄焦后,现有工程产生的生活污水及焦化废水、本次技改产生的水封废水、新增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循环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浓盐水经零排放提盐装置处理后再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确保不会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4)噪声: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废: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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