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公示
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全本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滨海新区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云山北道与海平道交口北侧地块内
3、项目概况: (略) 海洋 (略) 选址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内云山道与海平道交口北侧地块建设“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总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63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工艺试验净化中心(1#建筑),地上4层,建筑面积14770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
(2)新建工艺试验综合中心(2#建筑),地上7层,建筑面积175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5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30米。
(3)新建化学用品存贮配套设施(4#建筑),地上1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筑高度7.3米。
(4)新建动力配套设施(3#建筑),地上2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29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建筑高度13.8米。在动力配套设施中设置1处锅炉房,内安装2台1.163MW真空热水锅炉供厂区1#~4#建筑冬季取暖,2台锅炉一用一备。锅炉配套的1处燃气调压柜位于厂区西北角。锅炉仅在采暖季运行,运行时间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年运行以152天计,24小时运行,锅 (略) 海洋 (略) 实施运营和维护。
(5)新建门卫及配套设施,地上1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建筑高度4米。配套工程包括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管网工程等。
4、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海洋 (略)
联系人:王浩远
联系电话:*
5、环评单位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天津中环宏泽 (略)
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丽路10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
6、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2023年8月10日~8月16日(5个工作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全本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滨海新区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云山北道与海平道交口北侧地块内
3、项目概况: (略) 海洋 (略) 选址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内云山道与海平道交口北侧地块建设“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承载区—高新区电子芯片研发平台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总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63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工艺试验净化中心(1#建筑),地上4层,建筑面积14770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
(2)新建工艺试验综合中心(2#建筑),地上7层,建筑面积175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5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30米。
(3)新建化学用品存贮配套设施(4#建筑),地上1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筑高度7.3米。
(4)新建动力配套设施(3#建筑),地上2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29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建筑高度13.8米。在动力配套设施中设置1处锅炉房,内安装2台1.163MW真空热水锅炉供厂区1#~4#建筑冬季取暖,2台锅炉一用一备。锅炉配套的1处燃气调压柜位于厂区西北角。锅炉仅在采暖季运行,运行时间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年运行以152天计,24小时运行,锅 (略) 海洋 (略) 实施运营和维护。
(5)新建门卫及配套设施,地上1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建筑高度4米。配套工程包括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管网工程等。
4、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海洋 (略)
联系人:王浩远
联系电话:*
5、环评单位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天津中环宏泽 (略)
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丽路10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
6、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2023年8月10日~8月16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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