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水务局关于全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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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水务局关于全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麒麟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要求,已完成了麒麟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

一、划定范围

麒麟区辖区内7座小(一)型水库及65座小(二)型水库,潇湘街道14座,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12座;珠街街道小(二)型水库5座;三宝街道10座,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9座;东山镇6座,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5座;茨营镇9座,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8座;越州镇28座,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26座。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

2.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m,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m;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至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m至20m。

(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m至300m。

2.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m;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m;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m至200m。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线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管理范围线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保护范围线内涉及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执行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镇(街道)和区水务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附件:麒麟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

麒麟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docx



(略) 麒麟区水务局

2023年8月28日


为加强麒麟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要求,已完成了麒麟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

一、划定范围

麒麟区辖区内7座小(一)型水库及65座小(二)型水库,潇湘街道14座,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12座;珠街街道小(二)型水库5座;三宝街道10座,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9座;东山镇6座,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5座;茨营镇9座,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8座;越州镇28座,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26座。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

2.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m,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m;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至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m至20m。

(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m至300m。

2.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m;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m;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m至200m。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线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管理范围线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保护范围线内涉及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执行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镇(街道)和区水务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附件:麒麟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

麒麟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docx



(略) 麒麟区水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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