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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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示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举行了《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对2021公布执行的《长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长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长武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28日

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长武县县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长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武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所处区域单元格饱和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 (略) 场范围内,对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长武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架结构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经营场所应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

第七条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各功能区域 (略) 场单元。县城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街道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村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乡镇、街道办所在地行政村除外);各功能区域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镇、街道办所在地的行政村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具体设定如下:

(一) (略) 场(东至东关 (略) 东街加油站,南至昭仁街道办小东庄村,西至西大街与陶谷北路十字路口,北至李家胡同):城区主要街道按照总量+距离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城区其他背街小巷出入口面向街道的,由街道向内延伸300米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以小区大门、围栏为标准)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1个,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但最多不超过3个,住宅小区内无商业区的,不设零售点;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以小区大门、围栏为标准)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二)乡镇街道:采取总量+距离控制模式布局规划,乡镇街道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乡镇主要街道包括巨家镇街道、路家社区街道、亭口镇街道、冉店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罗峪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地掌党群服务中心街道、马寨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彭公镇街道、相公镇街道、芋元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家镇街道、洪家镇街道、枣园镇街道。

(三)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计算,超过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

(四)矿区及工业区零售点按照所处区域标准执行。

(五) 旅游景区、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零售点之间参照其所处区域标准执行。

(六)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文件,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且以独立店面设置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

(七) (略) 场、农 (略) 场、服装、汽配、家具、建材以及 (略) 场内零售点设置按固定门店数设置,每50户固定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按50户计算,每增加50户经营商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依此类推, (略) 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八)特殊布局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1.经营场所在一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专营烟酒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商场、超市,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

(九)因县域经济、交通发展原因,单元格内规划数量有增加需求的适时进行公示后予以增加。

第八条对以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优惠照顾:

(一)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原经营场所消失的,有意愿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另找经营场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需申请人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原址不再经营)到其 (略) 场且经营规模不低于现规模的,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限制,距离依照所在区域距离执行。

(三)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需继续经营,可视具体情况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四)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退*军人、军烈属(包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社会弱势群体,且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不含合伙经营、雇佣经营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退*军人、军烈属(包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规划总户数130%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70%、规划总户数120%执行。

3.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三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90%、规划总户数110%执行。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但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 (略) 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六)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4.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9.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申请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 (略) 内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4.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或存放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装潢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等商品的场所;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 (略) 、娱乐等场所;

5. 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美容美发美*、保健按摩、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床上用品、音像制品、服饰制售、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扩印、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茶馆、会所、小宾馆、水果店、干果店、祭祀用品、 (略) 、电子商品、图文打印、运输信息、旅行社、小饭馆、茶叶专营店、蛋糕店、照相馆等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 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100米(含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含50米)范围内;

2.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法律、法规、 (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特殊事项

零售许可证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五)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六)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100米(含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含50米)范围内经营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参照物及测量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百度地图软件等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采取小数点后两位计数),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三)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

第十二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应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可通行的最近间距进行测量。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从学校大门任一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三条核查要求

(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办公场所等。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申请人,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七条长武县烟草专卖局在本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长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的《长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自动废止。

城区街道规划

序号

街道名称

地址

规划户数

现有户数

距离限制

1

北街

西门十字以北→北大街转盘以南道路两边

4

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2

北中街

北中街与北大街十字路口以西→昭仁供电所以东道路两边

6

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3

北大街

北大街转盘以北→北大街与昭仁大街十字以南道路两边

9

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4

昭仁大街

昭仁大街东头与尧头村道*字路口以西→李世民塑像以东道路两边

16

1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5

浅水南路

李世民塑像以南→灯塔十字以北道路两边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6

育才路

育才路与浅水南路十字以东→育才路怡和小区十字以西道路两边

16

1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7

新都会步行街

新都会步行街全段道路两边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8

西大街

西门十字以西→浅水南路与宜禄街交叉路口(灯塔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18

18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9

北中街胡同

昭仁供电所以西→牛弘南路交叉路口以东道路两边

6

6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0

牛弘南路

新都会十字以南→牛弘南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道路两边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1

建苑路

建苑路全段道路两边

5

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2

北顺胡同

北顺胡同全段道路两边

9

1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3

宜禄街

六路口十字以西( (略) 街)→浅水南路与西大街十字以东(灯塔十字)(全段道路两侧)

39

39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4

南大街

南大街路口以北→西门十字以南(全段道路两侧)

24

2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5

七五路

水巷路口以西→南大街与七五路交汇口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9

9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6

东关

(略) 以西→酒厂北门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7

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7

东大街

东街村委会以西→西门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8

西大街

西门十字以西→浅水南路与宜禄街交叉路口(灯塔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17

1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9

312国道

中石油东街加油站以西→陶谷路与312国道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15

1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乡镇、社区街道规划

序号

街道名称

地址

规划户数

现有户数

距离限制

1

巨家镇街道

恒信商行→ (略) → (略) (略) (全段道路两侧)

14

14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2

路家社区街道

路宏科杂食店→ (略) 十字(全段道路两侧)

12

12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3

冉店社区街道

中石油长武长运加油站→陕雪面粉厂(道路两侧)

11

11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4

亭口镇街道

亭南煤矿以北,供电所以南(全区域道路两侧)

56

56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5

枣园社区街道

三路囗百货店→长城全网通手机专卖店(全段道路两侧)

16

16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6

齐宇河矿区

矿区及新村道路两边

10

1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7

五里铺街道

陶谷路十字以西→三联监测站以东,梁园招待所以北→晨阳酒店以南道路两边

21

21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8

*家街道

*家村委会以北→*家街道南口

4

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9

洪家街道

洪家街道东中石油加油站→洪家镇312国道延长壳牌加油站

10

1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0

马寨社区街道

马寨街道全段

6

6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1

地掌社区街道

地掌村委会十字→陕 (略) 地掌分公司

6

6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2

彭公镇街道

彭公镇街道全段→

10

1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3

相公镇街道

长武县民兵训练基地→中石油相公加油站

20

2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4

芋元社区街道

芋元小学→ (略) →青龙山入口

4

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举行了《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对2021公布执行的《长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长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长武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28日

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长武县县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长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武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所处区域单元格饱和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 (略) 场范围内,对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长武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架结构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经营场所应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

第七条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各功能区域 (略) 场单元。县城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街道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村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乡镇、街道办所在地行政村除外);各功能区域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镇、街道办所在地的行政村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具体设定如下:

(一) (略) 场(东至东关 (略) 东街加油站,南至昭仁街道办小东庄村,西至西大街与陶谷北路十字路口,北至李家胡同):城区主要街道按照总量+距离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城区其他背街小巷出入口面向街道的,由街道向内延伸300米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以小区大门、围栏为标准)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1个,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但最多不超过3个,住宅小区内无商业区的,不设零售点;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以小区大门、围栏为标准)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二)乡镇街道:采取总量+距离控制模式布局规划,乡镇街道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乡镇主要街道包括巨家镇街道、路家社区街道、亭口镇街道、冉店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罗峪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地掌党群服务中心街道、马寨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彭公镇街道、相公镇街道、芋元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家镇街道、洪家镇街道、枣园镇街道。

(三)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计算,超过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

(四)矿区及工业区零售点按照所处区域标准执行。

(五) 旅游景区、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零售点之间参照其所处区域标准执行。

(六)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文件,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且以独立店面设置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

(七) (略) 场、农 (略) 场、服装、汽配、家具、建材以及 (略) 场内零售点设置按固定门店数设置,每50户固定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按50户计算,每增加50户经营商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依此类推, (略) 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八)特殊布局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1.经营场所在一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专营烟酒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商场、超市,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

(九)因县域经济、交通发展原因,单元格内规划数量有增加需求的适时进行公示后予以增加。

第八条对以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优惠照顾:

(一)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原经营场所消失的,有意愿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另找经营场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需申请人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原址不再经营)到其 (略) 场且经营规模不低于现规模的,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限制,距离依照所在区域距离执行。

(三)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需继续经营,可视具体情况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四)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退*军人、军烈属(包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社会弱势群体,且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不含合伙经营、雇佣经营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退*军人、军烈属(包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规划总户数130%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70%、规划总户数120%执行。

3.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三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90%、规划总户数110%执行。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但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 (略) 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六)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4.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9.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申请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 (略) 内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4.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或存放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装潢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等商品的场所;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 (略) 、娱乐等场所;

5. 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美容美发美*、保健按摩、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床上用品、音像制品、服饰制售、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扩印、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茶馆、会所、小宾馆、水果店、干果店、祭祀用品、 (略) 、电子商品、图文打印、运输信息、旅行社、小饭馆、茶叶专营店、蛋糕店、照相馆等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 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100米(含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含50米)范围内;

2.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法律、法规、 (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特殊事项

零售许可证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五)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六)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100米(含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含50米)范围内经营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参照物及测量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百度地图软件等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采取小数点后两位计数),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三)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

第十二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应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可通行的最近间距进行测量。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从学校大门任一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三条核查要求

(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办公场所等。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申请人,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七条长武县烟草专卖局在本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长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的《长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自动废止。

城区街道规划

序号

街道名称

地址

规划户数

现有户数

距离限制

1

北街

西门十字以北→北大街转盘以南道路两边

4

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2

北中街

北中街与北大街十字路口以西→昭仁供电所以东道路两边

6

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3

北大街

北大街转盘以北→北大街与昭仁大街十字以南道路两边

9

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4

昭仁大街

昭仁大街东头与尧头村道*字路口以西→李世民塑像以东道路两边

16

1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5

浅水南路

李世民塑像以南→灯塔十字以北道路两边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6

育才路

育才路与浅水南路十字以东→育才路怡和小区十字以西道路两边

16

1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7

新都会步行街

新都会步行街全段道路两边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8

西大街

西门十字以西→浅水南路与宜禄街交叉路口(灯塔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18

18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9

北中街胡同

昭仁供电所以西→牛弘南路交叉路口以东道路两边

6

6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0

牛弘南路

新都会十字以南→牛弘南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道路两边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1

建苑路

建苑路全段道路两边

5

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2

北顺胡同

北顺胡同全段道路两边

9

1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3

宜禄街

六路口十字以西( (略) 街)→浅水南路与西大街十字以东(灯塔十字)(全段道路两侧)

39

39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4

南大街

南大街路口以北→西门十字以南(全段道路两侧)

24

2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5

七五路

水巷路口以西→南大街与七五路交汇口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9

9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6

东关

(略) 以西→酒厂北门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7

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7

东大街

东街村委会以西→西门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3

3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8

西大街

西门十字以西→浅水南路与宜禄街交叉路口(灯塔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17

17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19

312国道

中石油东街加油站以西→陶谷路与312国道十字以东(全段道路两侧)

15

1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

乡镇、社区街道规划

序号

街道名称

地址

规划户数

现有户数

距离限制

1

巨家镇街道

恒信商行→ (略) → (略) (略) (全段道路两侧)

14

14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2

路家社区街道

路宏科杂食店→ (略) 十字(全段道路两侧)

12

12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3

冉店社区街道

中石油长武长运加油站→陕雪面粉厂(道路两侧)

11

11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4

亭口镇街道

亭南煤矿以北,供电所以南(全区域道路两侧)

56

56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5

枣园社区街道

三路囗百货店→长城全网通手机专卖店(全段道路两侧)

16

16

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6

齐宇河矿区

矿区及新村道路两边

10

15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7

五里铺街道

陶谷路十字以西→三联监测站以东,梁园招待所以北→晨阳酒店以南道路两边

21

21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8

*家街道

*家村委会以北→*家街道南口

4

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9

洪家街道

洪家街道东中石油加油站→洪家镇312国道延长壳牌加油站

10

1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0

马寨社区街道

马寨街道全段

6

6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1

地掌社区街道

地掌村委会十字→陕 (略) 地掌分公司

6

6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2

彭公镇街道

彭公镇街道全段→

10

1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3

相公镇街道

长武县民兵训练基地→中石油相公加油站

20

20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14

芋元社区街道

芋元小学→ (略) →青龙山入口

4

4

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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