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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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

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D6JJ6L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

经营者:詹俊鸣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已建设2条生产线,检查当日,其中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1条生产线未生产。你厂生产项目工艺为:原料一清洗→造粒→切粒→成品,其中造粒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你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集气罩、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厂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8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规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6张)1份;

3.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2号)1份;

5.《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1份;

6.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詹俊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工伤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1份;

9.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4张)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张。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8日

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D6JJ6L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

经营者:詹俊鸣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已建设2条生产线,检查当日,其中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1条生产线未生产。你厂生产项目工艺为:原料一清洗→造粒→切粒→成品,其中造粒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你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集气罩、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厂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8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规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6张)1份;

3.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2号)1份;

5.《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1份;

6.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詹俊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工伤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1份;

9.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4张)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张。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8日

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D6JJ6L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

经营者:詹俊鸣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已建设2条生产线,检查当日,其中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1条生产线未生产。你厂生产项目工艺为:原料一清洗→造粒→切粒→成品,其中造粒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你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集气罩、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厂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8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规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6张)1份;

3.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2号)1份;

5.《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1份;

6.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詹俊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工伤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1份;

9.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4张)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张。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8日

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D6JJ6L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

经营者:詹俊鸣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已建设2条生产线,检查当日,其中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1条生产线未生产。你厂生产项目工艺为:原料一清洗→造粒→切粒→成品,其中造粒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你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集气罩、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厂造粒工序送料机门帘敞开,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8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规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6张)1份;

3.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2号)1份;

5.《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1份;

6.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詹俊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工伤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1份;

9.尤溪县光明塑料制品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4张)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张。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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