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E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演溪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当日,你厂正在生产。你厂已建设一条六羟*基三聚氰胺生产线,生产工艺为:*醛+三聚氰胺→反应釜→冷却间→烘干房→粉碎机→产品。你厂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和*醛吸收塔,检查时正在运行。你厂生产项目产生蒸汽冷凝水和*醛吸收塔产生的喷淋废水,废水均循环使用,未设置废水总排口。你厂雨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执法人员在雨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执法过程由钟松泉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过程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醛含量为27mg/L。你厂雨水排放执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醛排放限值<2mg/L,监测报告表明你厂雨水总排口*醛超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4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14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规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7号)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5张)1份;
5.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视频1份;
6.《监测报告》(尤环监(2023)第88号)1份;
7.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委托函1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2.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
13.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工伤保险在职参保职工名册1份;
14.《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以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E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演溪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当日,你厂正在生产。你厂已建设一条六羟*基三聚氰胺生产线,生产工艺为:*醛+三聚氰胺→反应釜→冷却间→烘干房→粉碎机→产品。你厂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和*醛吸收塔,检查时正在运行。你厂生产项目产生蒸汽冷凝水和*醛吸收塔产生的喷淋废水,废水均循环使用,未设置废水总排口。你厂雨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执法人员在雨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执法过程由钟松泉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过程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醛含量为27mg/L。你厂雨水排放执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醛排放限值<2mg/L,监测报告表明你厂雨水总排口*醛超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4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14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规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7号)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5张)1份;
5.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视频1份;
6.《监测报告》(尤环监(2023)第88号)1份;
7.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委托函1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2.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
13.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工伤保险在职参保职工名册1份;
14.《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以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E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演溪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当日,你厂正在生产。你厂已建设一条六羟*基三聚氰胺生产线,生产工艺为:*醛+三聚氰胺→反应釜→冷却间→烘干房→粉碎机→产品。你厂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和*醛吸收塔,检查时正在运行。你厂生产项目产生蒸汽冷凝水和*醛吸收塔产生的喷淋废水,废水均循环使用,未设置废水总排口。你厂雨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执法人员在雨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执法过程由钟松泉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过程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醛含量为27mg/L。你厂雨水排放执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醛排放限值<2mg/L,监测报告表明你厂雨水总排口*醛超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4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14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规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7号)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5张)1份;
5.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视频1份;
6.《监测报告》(尤环监(2023)第88号)1份;
7.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委托函1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2.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
13.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工伤保险在职参保职工名册1份;
14.《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以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E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演溪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当日,你厂正在生产。你厂已建设一条六羟*基三聚氰胺生产线,生产工艺为:*醛+三聚氰胺→反应釜→冷却间→烘干房→粉碎机→产品。你厂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和*醛吸收塔,检查时正在运行。你厂生产项目产生蒸汽冷凝水和*醛吸收塔产生的喷淋废水,废水均循环使用,未设置废水总排口。你厂雨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执法人员在雨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执法过程由钟松泉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过程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醛含量为27mg/L。你厂雨水排放执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醛排放限值<2mg/L,监测报告表明你厂雨水总排口*醛超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14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8月14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规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17号)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5张)1份;
5.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视频1份;
6.《监测报告》(尤环监(2023)第88号)1份;
7.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松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厂长周发生委托函1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2.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
13. (略) 尤溪县沈泉化工厂(普通合伙)工伤保险在职参保职工名册1份;
14.《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以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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