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山县建材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凤山县建材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凤审〔2023〕9号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关于凤山县建材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荣旭 (略) :
你公司《关于〈凤山县建材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103-*-04-01-*)位于凤山县南进城大道思源小学旁( (略) 凤山县恒里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1分47.610秒,北纬24度30分56.145秒,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八层的职工公寓楼,22栋四层的天地楼(底层商铺,上层住宅)以及配套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消防、停车位、场地道路、绿化相关设施等。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75099.27m2(约112.65亩),总建筑面积约73629.60m2,建筑占地面积19390.16m2。
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2.4万元。环保投资占比约为2.0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机动车尾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食堂油烟、化粪池及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恶臭等。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
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运营期机动车尾气、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浓度要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的标准;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及公厕恶臭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厂界二级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周边绿化,进一步减少恶臭气体对环境的影响。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大气污染;项目要采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及废气的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生活污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商业服务区废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B级标准)后才能纳入凤山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项目要采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
2.运营期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商业服务区废水通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B级标准)后才能纳入凤山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
3.连接至凤山县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铺设要做好质量监督,防止污水渗漏,同时做好环境保护,避免因施工使周边原有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商业垃圾、生化池污泥、食堂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栅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建立生化池污泥、废油脂、栅渣外运处理台账。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各种机动车辆、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营噪声以及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噪声和商铺销售建材产生的社会噪声。
1. 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高噪声、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2.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商铺要安排远离学校和居民点。施工期、运营期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好国家地质公园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内,要按照凤山县林业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要尽量减少对周边原有地貌、土壤、植被等破坏,项目竣工后,要采取科学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略) 凤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次提交的《报告表》仅对项目场地建设、职工公寓楼、商住楼及配套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今后入驻的项目请根据行业实际污染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符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河环凤审〔2023〕9号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关于凤山县建材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荣旭 (略) :
你公司《关于〈凤山县建材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103-*-04-01-*)位于凤山县南进城大道思源小学旁( (略) 凤山县恒里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1分47.610秒,北纬24度30分56.145秒,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八层的职工公寓楼,22栋四层的天地楼(底层商铺,上层住宅)以及配套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消防、停车位、场地道路、绿化相关设施等。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75099.27m2(约112.65亩),总建筑面积约73629.60m2,建筑占地面积19390.16m2。
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2.4万元。环保投资占比约为2.0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机动车尾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食堂油烟、化粪池及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恶臭等。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
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运营期机动车尾气、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浓度要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的标准;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及公厕恶臭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厂界二级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周边绿化,进一步减少恶臭气体对环境的影响。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大气污染;项目要采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及废气的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生活污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商业服务区废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B级标准)后才能纳入凤山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项目要采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
2.运营期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商业服务区废水通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B级标准)后才能纳入凤山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
3.连接至凤山县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铺设要做好质量监督,防止污水渗漏,同时做好环境保护,避免因施工使周边原有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商业垃圾、生化池污泥、食堂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栅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建立生化池污泥、废油脂、栅渣外运处理台账。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各种机动车辆、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营噪声以及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噪声和商铺销售建材产生的社会噪声。
1. 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高噪声、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2.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商铺要安排远离学校和居民点。施工期、运营期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好国家地质公园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内,要按照凤山县林业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要尽量减少对周边原有地貌、土壤、植被等破坏,项目竣工后,要采取科学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略) 凤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次提交的《报告表》仅对项目场地建设、职工公寓楼、商住楼及配套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今后入驻的项目请根据行业实际污染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符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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