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市第十七中学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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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州市第十七中学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略) 第十七中学:

报来《关于我校增加午间住宿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文件精神, (略)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你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学校午间住宿,不含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

二、收费标准: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元/生·月。

三、学校开展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学校午间住宿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午间住宿服务。

四、学校应加强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以上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午间住宿费的收支情况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在开展午间住宿服务场地的醒目处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学校应对本校午间住宿费收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集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 (略)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教育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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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十七中学:

报来《关于我校增加午间住宿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文件精神, (略)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你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学校午间住宿,不含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

二、收费标准: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元/生·月。

三、学校开展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学校午间住宿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午间住宿服务。

四、学校应加强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以上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午间住宿费的收支情况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在开展午间住宿服务场地的醒目处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学校应对本校午间住宿费收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集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 (略)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教育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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