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华星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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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市华星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略) (略)

地理位置

石井镇溪东村工业区

联系人

辜汉青

项目名称

福建南安市华星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略) 注册于1995年8月2日,1995年10月投产运行,法定代表人辜火成,注册资本为*仟*佰点击查看>>万圆整,主要从事石板材、石制品生产,现年用花岗岩荒料石 4700m3,年生产石板材360m3、石材制品(墓碑)3100件。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三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上次评价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二次评价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陈辉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02月2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辜汉青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建明、李斌、陈辉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03月27日—2023年03月2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辜汉青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大切车间大切工,切边车间切边工,大磨车间大磨工、手切工、造型工,加工车间钻孔工、手磨工、质检工、切边工,造型车间造型工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岗位/工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①用人单位切边机等设备虽采用湿式作业,但湿式降尘后的粉尘落于机械设备上,未及时清理,干燥后刮风时便又扬起,造成二次粉尘污染,导致矽尘的检测浓度超标。

②用人单位对大磨机等设备采取的除尘措施不足,未在尘源设置排风罩,未对设备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过程中逸散的粉尘无法被及时收集、排出,导致矽尘的检测浓度超标。

③用人单位在造型车间造型工序采用干法作业,虽设置有排气扇, 但造型、大磨、钻孔、手拉切等集中,当造型车间各工序同时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逸散粉尘,不能及时排出工作场所,导致矽尘的检测浓度超标。

(2)用人单位大切车间大切工,切边车间切边工,大磨车间大磨工、手切工、造型工,加工车间切边工,造型车间造型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各生产岗位采用机械+人工的作业形式,机械在切割、打磨石材的过程中会产生高噪声,由于工艺条件的限制,大部分设备无法密闭,采用敞开式运行。且用人单位未对大切机、大磨机、手拉切、钻孔机等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控制措施,噪声叠加相互影响,导致噪声的检测强度超标。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产生源头安装除尘器,强力抽排粉尘到粉尘收集室内,减少粉尘在车间里面的含量和堆积;

(2)建议用人单位将车间内切边、大磨、手磨、造型等工序设置的风扇更换为喷雾风扇,把水雾化后均匀的洒落到空气中,将空气中飘扬的粉尘降落到车间里,减少粉尘在空气中的含量。并定时对车间进行清扫, 防止湿式作业的粉尘干燥后被风刮起产生二次扬尘;

(3)建议用人单位石材加工中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

(4)建议用人单位加装隔声罩来降低锯片加工时的综合噪声,罩壳用钢板制成,内涂阻尼材料、吸声材料,选择超细玻璃棉,衬一层玻璃布。并用穿孔板护面。罩壳、吸声材料、穿孔板相对固定以防止设备运转造成系统共振引起新的噪声;

(5)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排尘效率高和降噪效果明显的生产设备,并提高自动化水平。

2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组织劳动者进行本年度的上岗前、在岗期间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4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4)针对佩戴防噪耳塞后仍超标的岗位(切边机、手拉切机、造型车间的造型工),建议用人单位佩戴防噪耳塞的后,同时佩戴防噪耳罩(如3M 1426)。

5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

(略) (略)

地理位置

石井镇溪东村工业区

联系人

辜汉青

项目名称

福建南安市华星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略) 注册于1995年8月2日,1995年10月投产运行,法定代表人辜火成,注册资本为*仟*佰点击查看>>万圆整,主要从事石板材、石制品生产,现年用花岗岩荒料石 4700m3,年生产石板材360m3、石材制品(墓碑)3100件。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三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上次评价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二次评价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陈辉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02月2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辜汉青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建明、李斌、陈辉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03月27日—2023年03月2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辜汉青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大切车间大切工,切边车间切边工,大磨车间大磨工、手切工、造型工,加工车间钻孔工、手磨工、质检工、切边工,造型车间造型工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岗位/工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①用人单位切边机等设备虽采用湿式作业,但湿式降尘后的粉尘落于机械设备上,未及时清理,干燥后刮风时便又扬起,造成二次粉尘污染,导致矽尘的检测浓度超标。

②用人单位对大磨机等设备采取的除尘措施不足,未在尘源设置排风罩,未对设备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过程中逸散的粉尘无法被及时收集、排出,导致矽尘的检测浓度超标。

③用人单位在造型车间造型工序采用干法作业,虽设置有排气扇, 但造型、大磨、钻孔、手拉切等集中,当造型车间各工序同时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逸散粉尘,不能及时排出工作场所,导致矽尘的检测浓度超标。

(2)用人单位大切车间大切工,切边车间切边工,大磨车间大磨工、手切工、造型工,加工车间切边工,造型车间造型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各生产岗位采用机械+人工的作业形式,机械在切割、打磨石材的过程中会产生高噪声,由于工艺条件的限制,大部分设备无法密闭,采用敞开式运行。且用人单位未对大切机、大磨机、手拉切、钻孔机等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控制措施,噪声叠加相互影响,导致噪声的检测强度超标。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产生源头安装除尘器,强力抽排粉尘到粉尘收集室内,减少粉尘在车间里面的含量和堆积;

(2)建议用人单位将车间内切边、大磨、手磨、造型等工序设置的风扇更换为喷雾风扇,把水雾化后均匀的洒落到空气中,将空气中飘扬的粉尘降落到车间里,减少粉尘在空气中的含量。并定时对车间进行清扫, 防止湿式作业的粉尘干燥后被风刮起产生二次扬尘;

(3)建议用人单位石材加工中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

(4)建议用人单位加装隔声罩来降低锯片加工时的综合噪声,罩壳用钢板制成,内涂阻尼材料、吸声材料,选择超细玻璃棉,衬一层玻璃布。并用穿孔板护面。罩壳、吸声材料、穿孔板相对固定以防止设备运转造成系统共振引起新的噪声;

(5)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排尘效率高和降噪效果明显的生产设备,并提高自动化水平。

2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组织劳动者进行本年度的上岗前、在岗期间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4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4)针对佩戴防噪耳塞后仍超标的岗位(切边机、手拉切机、造型车间的造型工),建议用人单位佩戴防噪耳塞的后,同时佩戴防噪耳罩(如3M 1426)。

5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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