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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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3年8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联系电话/传真:025-*(政务大厅窗口)/025-*(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室环评科

联系人: (略) 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20万立方米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

(略) 江宁区谷里街道兴谷路20号

江苏旭 (略)

南京正 (略)

项目总建筑面积19840平方米,主要建设一条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生产线,投产后将形成年生产20万立方米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的生产能力。

(1)废水: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食堂废水经隔油,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达接管标准后排入谷里街道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排入板桥河。(2)废气:项目筒仓粉尘经仓顶自配的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后经烟道引至楼顶排放,卸料粉尘采取封闭式堆场,洒水降尘措施,堆场粉尘采取封闭式堆场,喷淋降尘措施,上料粉尘采取封闭车间,喷淋降尘措施,汽车运输扬尘采取密封运输,遮挡布,洒水抑尘等措施,脱模剂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表3标准要求,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 (略) 低氮燃烧标准(宁环办〔2019〕62号),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标准要求。(3)噪声:项目噪声经厂房隔声、设备减振以及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废:项目产生的除尘粉尘、清理废渣、沉淀池污泥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具有专业回收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桶、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及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023年8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联系电话/传真:025-*(政务大厅窗口)/025-*(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室环评科

联系人: (略) 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20万立方米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

(略) 江宁区谷里街道兴谷路20号

江苏旭 (略)

南京正 (略)

项目总建筑面积19840平方米,主要建设一条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生产线,投产后将形成年生产20万立方米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的生产能力。

(1)废水: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食堂废水经隔油,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达接管标准后排入谷里街道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排入板桥河。(2)废气:项目筒仓粉尘经仓顶自配的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后经烟道引至楼顶排放,卸料粉尘采取封闭式堆场,洒水降尘措施,堆场粉尘采取封闭式堆场,喷淋降尘措施,上料粉尘采取封闭车间,喷淋降尘措施,汽车运输扬尘采取密封运输,遮挡布,洒水抑尘等措施,脱模剂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表3标准要求,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 (略) 低氮燃烧标准(宁环办〔2019〕62号),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标准要求。(3)噪声:项目噪声经厂房隔声、设备减振以及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废:项目产生的除尘粉尘、清理废渣、沉淀池污泥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具有专业回收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桶、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及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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