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欧展电气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电加热器及1980套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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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欧展电气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电加热器及1980套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扬环审批〔2023〕01-48号

?????????????????????项目代码:2306-*-07-02-*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30万套电加热器及1980套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440万元,拟在宝应经济开发区北河东路188号建设年产30万套电加热器及1980套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你单位委托扬州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技改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技改后全厂清洗废水、冲洗废水经车间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一部分水进入中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线中部分用水环节,浓水进入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剩余部分水同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总铬、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允许排放浓度,氟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三级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铸造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排放限值;焊接打磨、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现有项目退火、抛光、喷铝、喷砂、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酸洗工序产生的酸性气体(硫酸雾、HF酸雾(以氟化物计)和硝酸(以氮氧化物计))、退火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6、本项目以2#车间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1938吨/年,NH3-N≤0.1194吨/年,TP≤0.0155吨/年,TN≤0.1549吨/年,总铬≤0.0010吨/年,总镍≤0.00066吨/年,氟化物≤0.0065吨/年;外排量COD≤0.1936吨/年,NH3-N≤0.0194吨/年,TP≤0.0019吨/年,TN≤0.0581吨/年,总铬≤0.0001吨/年,总镍≤0.00004吨/年,氟化物≤0.0065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022吨/年,颗粒物≤0.520吨/年,SO2≤0.031吨/年,NOX≤0.147吨/年,硫酸雾≤0.097吨/年,氟化物≤0.002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扬环审批〔2023〕01-48号

?????????????????????项目代码:2306-*-07-02-*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30万套电加热器及1980套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440万元,拟在宝应经济开发区北河东路188号建设年产30万套电加热器及1980套环保监测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你单位委托扬州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技改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技改后全厂清洗废水、冲洗废水经车间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一部分水进入中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线中部分用水环节,浓水进入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剩余部分水同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总铬、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允许排放浓度,氟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三级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铸造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排放限值;焊接打磨、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现有项目退火、抛光、喷铝、喷砂、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酸洗工序产生的酸性气体(硫酸雾、HF酸雾(以氟化物计)和硝酸(以氮氧化物计))、退火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6、本项目以2#车间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1938吨/年,NH3-N≤0.1194吨/年,TP≤0.0155吨/年,TN≤0.1549吨/年,总铬≤0.0010吨/年,总镍≤0.00066吨/年,氟化物≤0.0065吨/年;外排量COD≤0.1936吨/年,NH3-N≤0.0194吨/年,TP≤0.0019吨/年,TN≤0.0581吨/年,总铬≤0.0001吨/年,总镍≤0.00004吨/年,氟化物≤0.0065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022吨/年,颗粒物≤0.520吨/年,SO2≤0.031吨/年,NOX≤0.147吨/年,硫酸雾≤0.097吨/年,氟化物≤0.002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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