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耕硕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属钼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关于洛阳耕硕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属钼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洛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NP49C7D)关于《洛 (略) 金属钼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片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原洛阳 (略) 闲置厂区进行金属钼酸项目建设。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酸化搅拌罐、净化压滤机、酸化储液罐、蒸发设施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设施/管道收集后,进入氯化氢吸收塔+15m排气筒排放;除杂搅拌罐、除杂压滤机产生的废气经氨吸收塔+15m排气筒排放;氨水罐呼吸、盐酸罐呼吸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引入水封装置吸收后,少量废气无组织散失;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有关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关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厂区总排口出水水质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同时满足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全厂危险废物处置台账管理。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 (略) 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每年应根据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2023年8月2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小浪底大道4 (略) 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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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NP49C7D)关于《洛 (略) 金属钼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片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原洛阳 (略) 闲置厂区进行金属钼酸项目建设。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酸化搅拌罐、净化压滤机、酸化储液罐、蒸发设施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设施/管道收集后,进入氯化氢吸收塔+15m排气筒排放;除杂搅拌罐、除杂压滤机产生的废气经氨吸收塔+15m排气筒排放;氨水罐呼吸、盐酸罐呼吸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引入水封装置吸收后,少量废气无组织散失;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有关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关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厂区总排口出水水质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同时满足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全厂危险废物处置台账管理。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 (略) 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每年应根据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2023年8月2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小浪底大道4 (略) 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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