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清溪银瓶路72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属于迁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清溪镇清溪银瓶路72号6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4°11′31.508″,北纬:22°50′5.593″)。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项目迁扩建后主要从事服务器和筋膜枪的加工生产,项目生产服务器40万套/年和筋膜枪35万套/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评价因子SO2、NO2、PM10、PM2.5、CO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 项目激光切割工序由于激光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极少,烟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1mg/m3,激光切割工序烟尘采取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破碎工序由于粉尘产生量比较小,本项目拟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移印工序产生的总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II时段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可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界执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限值。 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故本项目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CNC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不需参与开展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8-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清溪银瓶路72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属于迁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清溪镇清溪银瓶路72号6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4°11′31.508″,北纬:22°50′5.593″)。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项目迁扩建后主要从事服务器和筋膜枪的加工生产,项目生产服务器40万套/年和筋膜枪35万套/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评价因子SO2、NO2、PM10、PM2.5、CO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 项目激光切割工序由于激光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极少,烟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1mg/m3,激光切割工序烟尘采取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破碎工序由于粉尘产生量比较小,本项目拟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移印工序产生的总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II时段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可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界执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限值。 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故本项目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CNC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不需参与开展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8-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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