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冠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市冠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市冠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3年08月22日 |
项目名称 | (略) (略) 机械设备制造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渡镇黄坑村黄坑新桥桥头东侧100米(陈勇前厂房A3卡) 东经 112 度 33分 53.006秒,北纬 23 度 3分11.779秒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略)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4889.9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889.98平方米。主要从事其他专用设备生产,年产新能源智能设备(锂电池电芯的激活系统及检查系统)6000套、自动化机械设备(机器人焊接设备、机器人涂装设备、工业自动化机器人设备)2000套、机械设备底座(激光切割机零部件)2000套。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工艺:A2/O+生物滤池)处理后回用至冲厕用水,污水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为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产生的废水仅补充蒸发损耗,不外排。 二、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经“滤芯式回收设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5排放;机加工粉尘经沉降后无组织排放;喷粉废气经喷粉柜收集后通过“滤芯过滤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刮灰废气和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收集后与1号2号面包炉固化废气和A3厂房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一套“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4)排放;3号面包炉固化废气与A4厂房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6)排放。 三、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部分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危险废物交由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噪音: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工艺:A2/O+生物滤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 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冲厕项目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较严值后回用至冲厕用水,污水不外排。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组织VOCs的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VOCs 的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焊接粉尘、喷砂废气、机加工粉尘、喷粉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要求;刮灰废气中的颗粒物和喷漆废气中的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项目调漆、喷漆及固化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无组织臭气浓度经车间通风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臭气浓度二级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SO2、NOX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规定。 |
经研究,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 (略) 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肇庆市冠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3年08月22日 |
项目名称 | (略) (略) 机械设备制造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渡镇黄坑村黄坑新桥桥头东侧100米(陈勇前厂房A3卡) 东经 112 度 33分 53.006秒,北纬 23 度 3分11.779秒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略)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4889.9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889.98平方米。主要从事其他专用设备生产,年产新能源智能设备(锂电池电芯的激活系统及检查系统)6000套、自动化机械设备(机器人焊接设备、机器人涂装设备、工业自动化机器人设备)2000套、机械设备底座(激光切割机零部件)2000套。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工艺:A2/O+生物滤池)处理后回用至冲厕用水,污水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为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产生的废水仅补充蒸发损耗,不外排。 二、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经“滤芯式回收设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5排放;机加工粉尘经沉降后无组织排放;喷粉废气经喷粉柜收集后通过“滤芯过滤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刮灰废气和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收集后与1号2号面包炉固化废气和A3厂房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一套“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4)排放;3号面包炉固化废气与A4厂房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6)排放。 三、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部分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危险废物交由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噪音: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工艺:A2/O+生物滤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 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冲厕项目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较严值后回用至冲厕用水,污水不外排。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组织VOCs的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VOCs 的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焊接粉尘、喷砂废气、机加工粉尘、喷粉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要求;刮灰废气中的颗粒物和喷漆废气中的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项目调漆、喷漆及固化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无组织臭气浓度经车间通风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臭气浓度二级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SO2、NOX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规定。 |
经研究,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 (略) 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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