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水利局关于德令哈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示
德令哈市水利局关于德令哈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示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 (略) 情实际,全市纳入划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共3类,分别为水库、灌渠、人饮工程,其中水库工程2座,灌渠工程8座,人饮工程3座。现申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
(略) 划界水库工程为中型及小(1)型水库,本次划界管理范围取值为:水库从上游坝脚线向上游100m,从下游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m,消力池以下100m;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m。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小型水库上、下游200m,左右岸两侧100m。
本次纳入划界范围的水库工程共计 2 座,其中中型水库 1 座、小一型水库 1座。
序号 | 水库 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所在地 | 主要功能 | 蓄水方式 | 坝型 | 总库容 (万m3) | 备注 |
1 | 黑石山水库 | 中型 | 德令哈河东街道 | 灌溉 | 拦河式 | 粘土心墙砂壳坝 | 3664.00 | |
2 | 怀头他拉水库 | 小(1)型 | 德令哈怀头他拉镇 | 灌溉 | 注入式 | 粘土心墙砂壳坝 | 950.00 |
二、灌溉工程
(略) 划界8处灌渠工程主干渠道设计流量≥1.0m3/s,划界范围按渠道设计流量大小制定,主干渠道设计流量1~3m3/s之间的,管理范围2m,保护范围3m;设计流量在3~9m3/s之间的,管理范围3m,保护范围3~5m;设计流量在9~15m3/s之间的,管理范围3m,保护范围5m。
纳入本次水利工程划界的灌渠共计 8 座。
序号 | 水库名称 | 所在地 | 干渠长度(km) | 渠系建筑物 (座) | 干渠设计流量 (m3/s) | 灌渠灌溉面积 (亩) | 备注 |
1 | 德令哈 灌渠干渠 | (略) | 35.5 | 44.00 | 10 | * | |
2 | 尕海灌 区干渠 | (略) | 20.5 | 58.00 | 4 | 30332 | |
3 | 怀头他拉 灌渠干渠 | (略) | 0.8 | 26.00 | 4.5 | 31572 | |
4 | 泽令沟灌渠干渠 | (略) | 41.2 | 56.00 | 3 | 80200 | |
5 | 白水河灌渠干渠 | (略) | 3 | 101.00 | 1.4 | 7000 | |
6 | 贡艾里沟 草灌渠干渠 | (略) | 15.3 | 518.00 | 2.5 | 30000 | |
7 | 丰乐灌渠 | (略) | 2.7 | 1 | |||
8 | 灶火沟灌渠 | (略) | 10 | 1 |
三、人饮工程
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淡化池、泵房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以外2~5m确定,本次划界取3m,保护范围3~6m,本次划界取3~5m;单个的水塔、水池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m确定,本次划界取3m。保护范围5~8m,本次划界取5m。供水点设有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的,可划定2~4m的管理范围,本次划界取3m;截引供水工程已开挖线计,左右两侧和上游30~50m,下游5~10m划定管理范围,并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供水工程的渠道、机电井、泵站、管道等,参照灌渠工程划定。
纳入本次划界的农村饮水工程共计3座。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干管长度 (km) | 水源类型 | 供水人口 (人) | 供水规模 (m3/d) | 备注 |
1 | (略) 蓄集乡 人饮工程 | (略) | 8 | 地表水 | 9299 | 1289 | |
2 | (略) 怀头他拉人饮工程 | (略) | 8 | 地表水 | 10921 | 1158 | |
3 | (略) 第一水源地 | (略) | 10 | 地表水 | / | * |
四、管理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工程运行和危
害工程安全的下列行为:
1.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
2.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3.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
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围库造地;
3.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4.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6.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水利局
2023年8月29日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 (略) 情实际,全市纳入划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共3类,分别为水库、灌渠、人饮工程,其中水库工程2座,灌渠工程8座,人饮工程3座。现申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
(略) 划界水库工程为中型及小(1)型水库,本次划界管理范围取值为:水库从上游坝脚线向上游100m,从下游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m,消力池以下100m;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m。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小型水库上、下游200m,左右岸两侧100m。
本次纳入划界范围的水库工程共计 2 座,其中中型水库 1 座、小一型水库 1座。
序号 | 水库 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所在地 | 主要功能 | 蓄水方式 | 坝型 | 总库容 (万m3) | 备注 |
1 | 黑石山水库 | 中型 | 德令哈河东街道 | 灌溉 | 拦河式 | 粘土心墙砂壳坝 | 3664.00 | |
2 | 怀头他拉水库 | 小(1)型 | 德令哈怀头他拉镇 | 灌溉 | 注入式 | 粘土心墙砂壳坝 | 950.00 |
二、灌溉工程
(略) 划界8处灌渠工程主干渠道设计流量≥1.0m3/s,划界范围按渠道设计流量大小制定,主干渠道设计流量1~3m3/s之间的,管理范围2m,保护范围3m;设计流量在3~9m3/s之间的,管理范围3m,保护范围3~5m;设计流量在9~15m3/s之间的,管理范围3m,保护范围5m。
纳入本次水利工程划界的灌渠共计 8 座。
序号 | 水库名称 | 所在地 | 干渠长度(km) | 渠系建筑物 (座) | 干渠设计流量 (m3/s) | 灌渠灌溉面积 (亩) | 备注 |
1 | 德令哈 灌渠干渠 | (略) | 35.5 | 44.00 | 10 | * | |
2 | 尕海灌 区干渠 | (略) | 20.5 | 58.00 | 4 | 30332 | |
3 | 怀头他拉 灌渠干渠 | (略) | 0.8 | 26.00 | 4.5 | 31572 | |
4 | 泽令沟灌渠干渠 | (略) | 41.2 | 56.00 | 3 | 80200 | |
5 | 白水河灌渠干渠 | (略) | 3 | 101.00 | 1.4 | 7000 | |
6 | 贡艾里沟 草灌渠干渠 | (略) | 15.3 | 518.00 | 2.5 | 30000 | |
7 | 丰乐灌渠 | (略) | 2.7 | 1 | |||
8 | 灶火沟灌渠 | (略) | 10 | 1 |
三、人饮工程
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淡化池、泵房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以外2~5m确定,本次划界取3m,保护范围3~6m,本次划界取3~5m;单个的水塔、水池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m确定,本次划界取3m。保护范围5~8m,本次划界取5m。供水点设有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的,可划定2~4m的管理范围,本次划界取3m;截引供水工程已开挖线计,左右两侧和上游30~50m,下游5~10m划定管理范围,并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供水工程的渠道、机电井、泵站、管道等,参照灌渠工程划定。
纳入本次划界的农村饮水工程共计3座。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干管长度 (km) | 水源类型 | 供水人口 (人) | 供水规模 (m3/d) | 备注 |
1 | (略) 蓄集乡 人饮工程 | (略) | 8 | 地表水 | 9299 | 1289 | |
2 | (略) 怀头他拉人饮工程 | (略) | 8 | 地表水 | 10921 | 1158 | |
3 | (略) 第一水源地 | (略) | 10 | 地表水 | / | * |
四、管理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工程运行和危
害工程安全的下列行为:
1.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
2.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3.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
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围库造地;
3.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4.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6.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水利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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