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德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及再生拌合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德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及再生拌合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德金 (略) :
你公司《关 (略) 德金 (略) 沥青混凝土及再生拌合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德金 (略) 沥青混凝土及再生拌合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沙尔营建材产业园,占地面积为22844平方米。项目建设原生沥青混凝土生产车间、原生+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车间、水泥稳定土+水泥制品生产车间、破碎筛分车间、原料库、沥青储罐、水泥筒仓、矿粉筒仓、综合办公楼等,规模为年回收处理建筑垃圾30万吨,年产沥青混凝土5万吨、水泥稳定土15万吨、水泥制品10万立方米(14万吨)。项目总投资23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2.86%。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沥青加热搅拌及卸料废气、骨料配料废气等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生+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沥青加热搅拌及卸料废气、沥青铣刨料烘干废气及烘干筒燃烧废气引至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沥青烟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表4沥青烟排放要求,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原生+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沥青铣刨料破碎废气、骨料配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骨料烘干、热提、筛分粉尘与烘干筒燃烧废气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燃气导热油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车间进行封闭,建筑垃圾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水泥筒仓和矿粉筒仓顶端设置袋式除尘设备,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料储存、输送工序均进行封闭,水泥稳定土+水泥制品车间全封闭并配套喷雾抑尘装置,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车辆冲洗废水、水泥制品养护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略) 政污水处理厂。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滴漏沥青、沉淀池沉渣以及电捕焦油器产生的沥青烟气凝液等回用于生产;建筑垃圾破碎回收的废铁、废轻质材料等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2日
(略) 德金 (略) :
你公司《关 (略) 德金 (略) 沥青混凝土及再生拌合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德金 (略) 沥青混凝土及再生拌合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沙尔营建材产业园,占地面积为22844平方米。项目建设原生沥青混凝土生产车间、原生+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车间、水泥稳定土+水泥制品生产车间、破碎筛分车间、原料库、沥青储罐、水泥筒仓、矿粉筒仓、综合办公楼等,规模为年回收处理建筑垃圾30万吨,年产沥青混凝土5万吨、水泥稳定土15万吨、水泥制品10万立方米(14万吨)。项目总投资23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2.86%。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沥青加热搅拌及卸料废气、骨料配料废气等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生+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沥青加热搅拌及卸料废气、沥青铣刨料烘干废气及烘干筒燃烧废气引至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沥青烟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表4沥青烟排放要求,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原生+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沥青铣刨料破碎废气、骨料配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骨料烘干、热提、筛分粉尘与烘干筒燃烧废气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燃气导热油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车间进行封闭,建筑垃圾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水泥筒仓和矿粉筒仓顶端设置袋式除尘设备,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料储存、输送工序均进行封闭,水泥稳定土+水泥制品车间全封闭并配套喷雾抑尘装置,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车辆冲洗废水、水泥制品养护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略) 政污水处理厂。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滴漏沥青、沉淀池沉渣以及电捕焦油器产生的沥青烟气凝液等回用于生产;建筑垃圾破碎回收的废铁、废轻质材料等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2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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