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味全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安徽味全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 (略) 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定远县池河镇东部产业园厂房(力澳对面) | ||
建设单位: | 安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购置土地31586.66 m2,建设3栋厂房及其配套用房;项目购置洗米机、沥干机、搅拌机、米线机、自动剪粉机、搓丝机、老化房、烘干房、自熟挤丝机、斩拌机、破骨机、绞肉机、毛刷洗果机、冲浪洗果机等设备,形成年产1.97万吨米制品、0.03万吨肉类粉及果蔬粉制品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米制品加工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放标准要求;卸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和微负压收集的包装粉尘合并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后通过低温等离子+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 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同经厂内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起接管至池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确保临近G328国道的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满足2类标准。 (四)米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粉头子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果蔬粉制造过程中原料挑选产生的不合格品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区污水处理站淤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其他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统一收集外售,定期外售予相关单位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建设危废暂存仓库,定期交予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定远县行政服务管理局环境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0-* |
传真: | 0550-* | 通讯地址: | 定远县行政服务管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 (略) 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定远县池河镇东部产业园厂房(力澳对面) | ||
建设单位: | 安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购置土地31586.66 m2,建设3栋厂房及其配套用房;项目购置洗米机、沥干机、搅拌机、米线机、自动剪粉机、搓丝机、老化房、烘干房、自熟挤丝机、斩拌机、破骨机、绞肉机、毛刷洗果机、冲浪洗果机等设备,形成年产1.97万吨米制品、0.03万吨肉类粉及果蔬粉制品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米制品加工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放标准要求;卸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和微负压收集的包装粉尘合并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后通过低温等离子+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 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同经厂内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起接管至池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确保临近G328国道的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满足2类标准。 (四)米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粉头子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果蔬粉制造过程中原料挑选产生的不合格品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区污水处理站淤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其他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统一收集外售,定期外售予相关单位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建设危废暂存仓库,定期交予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定远县行政服务管理局环境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0-* |
传真: | 0550-* | 通讯地址: | 定远县行政服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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