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中心地块违法建设行为属无法拆除情形的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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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中心地块违法建设行为属无法拆除情形的情况公示

关于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

中心)地块违法建设行为属无法拆除情形

的情况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 (略) 右所镇环湖北路9号,项目调整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总建筑面积3730.7平方米,容积率0.27,建筑密度19.93%,绿地率33.71%,机动车停车位14个,调整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二、违法事实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书》及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复核,该项目存在超出审定方案建设的部分违法建筑(主体外),违建建筑总面积453.75平方米,其中书吧(玻璃房)建筑面积245.83平方米、样板房及卫生间52.84平方米、长廊及室外楼梯155.08平方米。

经核实,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三、认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服务中心项目属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违规建设行为已完成。参照《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主体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主体外加建的违法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公开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依据云南 (略) 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监测鉴定报告》,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中心)地块房屋现有加建部位的拆除会对原建筑整体受力产生影响,并对房屋原结构造成破坏,故建议不拆除。现将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中心)地块主体外加建的违法建筑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现根据《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 (略) 自然资源局反映。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公示地点:自然资源局、互联网、项目所在地

公示组织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略) 凤翔路北11号

联系电话:0877-*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关于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

中心)地块违法建设行为属无法拆除情形

的情况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 (略) 右所镇环湖北路9号,项目调整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总建筑面积3730.7平方米,容积率0.27,建筑密度19.93%,绿地率33.71%,机动车停车位14个,调整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二、违法事实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书》及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复核,该项目存在超出审定方案建设的部分违法建筑(主体外),违建建筑总面积453.75平方米,其中书吧(玻璃房)建筑面积245.83平方米、样板房及卫生间52.84平方米、长廊及室外楼梯155.08平方米。

经核实,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三、认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服务中心项目属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违规建设行为已完成。参照《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主体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主体外加建的违法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公开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依据云南 (略) 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监测鉴定报告》,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中心)地块房屋现有加建部位的拆除会对原建筑整体受力产生影响,并对房屋原结构造成破坏,故建议不拆除。现将云南澄江寒武纪乐园海洋大世界一期项目-服务中心(原展示中心)地块主体外加建的违法建筑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现根据《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 (略) 自然资源局反映。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公示地点:自然资源局、互联网、项目所在地

公示组织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略) 凤翔路北11号

联系电话:0877-*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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