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砼科旺建材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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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砼科旺建材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39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开州分公司

负责人:李文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N0PU5X6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8

地址: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开州区临江镇政府工作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1号1-1。重 (略) 开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 (略) 开州分公司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5月建设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2套废气净化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6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李洪兵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发货出货单;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N0PU5X6;负责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 (略) 开州分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证据6证明该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 (略) 开州分公司。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 (略) 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5日对重 (略) 开州分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3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 (略) 开州分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 (略) 开州分公司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重 (略) 开州分公司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 (略) 开州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根据裁量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开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 (略) 开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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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39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开州分公司

负责人:李文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N0PU5X6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8

地址: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开州区临江镇政府工作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1号1-1。重 (略) 开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 (略) 开州分公司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5月建设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2套废气净化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6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李洪兵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发货出货单;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N0PU5X6;负责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 (略) 开州分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证据6证明该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 (略) 开州分公司。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 (略) 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5日对重 (略) 开州分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3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 (略) 开州分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 (略) 开州分公司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重 (略) 开州分公司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 (略) 开州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根据裁量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开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 (略) 开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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