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远和皓伟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远和皓伟新材料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山西远 (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
地址: (略) 盐湖区海光街锦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的山西远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复配和速凝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有10T塑料搅拌罐1个、5T不锈钢搅拌罐1个、实验室一间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总投资额3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投资承诺书、房租证明;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山西远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证据6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山西远 (略)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3年8月7日在建设地点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11日对山西远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山西远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批准的,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而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山西远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根据裁量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山西远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即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山西远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0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山西远 (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
地址: (略) 盐湖区海光街锦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的山西远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复配和速凝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有10T塑料搅拌罐1个、5T不锈钢搅拌罐1个、实验室一间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总投资额3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投资承诺书、房租证明;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山西远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证据6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山西远 (略)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3年8月7日在建设地点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11日对山西远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山西远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批准的,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而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生产建设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山西远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根据裁量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山西远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即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山西远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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