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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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略) 国联第一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项目

江苏 (略) 清江浦 区205国道东侧、中海华邦西侧、化工路北侧、里运河南侧

(略) (略)

本项目服务于清江浦区范围内,主要收集、处理原四季青污水厂系统范围内的西安路泵站服务片区及引河路泵站服务片区、原第二污水厂系统范围内的圩北路泵站服务片区及承德路泵站服务片区的生活污水,不接收工业废水。

2023年8月25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废水管理。生活污水须依托周边公共卫生设施,施工废水须经隔油池和沉淀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接入四季青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3、加强施工期废气管理。施工期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来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扬尘排放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标准。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施工建筑垃圾按照《 (略)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合理处置;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或回收利用,防止长期堆放后干燥而产生扬尘,生活垃圾由环卫所统一清运。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一并接入厂区进水泵房,与其他接收的生活污水一并深度处理后25%回用,75%排入清安河。回用水主要指标须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及《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水质标准,本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尾水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的A标准。

2、本项目须对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初沉池、改良型A2/O生化池厌氧区及前缺氧区进行加盖,对污泥泵房废气进行密闭收集,收集后的气体经生物除臭滤池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对污泥浓缩池、污泥暂存池进行加盖,对污泥脱水房废气进行密闭收集,收集后的气体经生物除臭滤池处理后通过2#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5及表6标准。本项目须以厂区边界外扩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本项目应采取减震垫、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格栅渣、沉砂沉渣、污泥以及在线监测室产生的检测废液、废实验材料。其中生活垃圾、格栅渣、沉砂沉渣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污泥应委外综合利用;检测废液和废实验材料属于危险固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安全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 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36 号)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

5、本项目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对厂前区、生产区各建构筑物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

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清江浦区珠海东路3号附楼

淮安精诚 (略)

淮安精诚 (略) 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主要从事室内环境检测、检验检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等。企业拟投资500 (略) 清江浦区珠海东路3号租赁江苏大 (略) 总建筑面积约1016.03平方米的附楼,从事环境检测等相关检测服务。项目建成后可达每年出具2000份检测报告的规模。

2023年8月25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 (略) 清江浦区珠海东路3号附楼,依托现有两层附楼进行适应性改造,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雨水管网;实验废水须经中和、消毒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接管标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

3、本项目共须设置2根15米高排气筒。硫酸雾须经集气罩+纤维除雾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须经集气罩+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实验室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表2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须以理化实验室1、2边界和有机实验室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目前无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4、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固废主要废包装盒(袋)、废滤膜、RO膜,实验废弃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废玻璃纤维,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其中废包装盒(袋)、废滤膜、RO膜收集外售、处置;实验废弃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废玻璃纤维等危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厨余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污染防治区)地面基础采取防渗处理,阻止污染物下渗进入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样品室: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中和池: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5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略) 国联第一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项目

江苏 (略) 清江浦 区205国道东侧、中海华邦西侧、化工路北侧、里运河南侧

(略) (略)

本项目服务于清江浦区范围内,主要收集、处理原四季青污水厂系统范围内的西安路泵站服务片区及引河路泵站服务片区、原第二污水厂系统范围内的圩北路泵站服务片区及承德路泵站服务片区的生活污水,不接收工业废水。

2023年8月25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废水管理。生活污水须依托周边公共卫生设施,施工废水须经隔油池和沉淀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接入四季青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3、加强施工期废气管理。施工期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来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扬尘排放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标准。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施工建筑垃圾按照《 (略)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合理处置;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或回收利用,防止长期堆放后干燥而产生扬尘,生活垃圾由环卫所统一清运。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一并接入厂区进水泵房,与其他接收的生活污水一并深度处理后25%回用,75%排入清安河。回用水主要指标须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及《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水质标准,本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尾水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的A标准。

2、本项目须对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初沉池、改良型A2/O生化池厌氧区及前缺氧区进行加盖,对污泥泵房废气进行密闭收集,收集后的气体经生物除臭滤池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对污泥浓缩池、污泥暂存池进行加盖,对污泥脱水房废气进行密闭收集,收集后的气体经生物除臭滤池处理后通过2#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5及表6标准。本项目须以厂区边界外扩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本项目应采取减震垫、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格栅渣、沉砂沉渣、污泥以及在线监测室产生的检测废液、废实验材料。其中生活垃圾、格栅渣、沉砂沉渣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污泥应委外综合利用;检测废液和废实验材料属于危险固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安全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 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36 号)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

5、本项目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对厂前区、生产区各建构筑物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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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清江浦区珠海东路3号附楼

淮安精诚 (略)

淮安精诚 (略) 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主要从事室内环境检测、检验检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等。企业拟投资500 (略) 清江浦区珠海东路3号租赁江苏大 (略) 总建筑面积约1016.03平方米的附楼,从事环境检测等相关检测服务。项目建成后可达每年出具2000份检测报告的规模。

2023年8月25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 (略) 清江浦区珠海东路3号附楼,依托现有两层附楼进行适应性改造,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雨水管网;实验废水须经中和、消毒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接管标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

3、本项目共须设置2根15米高排气筒。硫酸雾须经集气罩+纤维除雾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须经集气罩+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实验室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表2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须以理化实验室1、2边界和有机实验室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目前无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4、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固废主要废包装盒(袋)、废滤膜、RO膜,实验废弃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废玻璃纤维,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其中废包装盒(袋)、废滤膜、RO膜收集外售、处置;实验废弃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废玻璃纤维等危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厨余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污染防治区)地面基础采取防渗处理,阻止污染物下渗进入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样品室: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中和池: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5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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