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文广新旅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广昌县文广新旅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GCX0022/2023-17085
发文机关: 广昌县文旅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8-30
《广昌县文广新旅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类别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擅自出售门票的机构或个人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营业性演出单位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4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职责的行政检查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职责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导游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50% | 1 |
5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 企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7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出版单位,印刷企业是否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场所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9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演出企业、个人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企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互联网文化单位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2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导游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导游管理办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3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4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旅行社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5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文艺表演单位 | 营业性演出活动^检查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活动^检查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内容^检查演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6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涉旅企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7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涉旅企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8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略) 文化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假唱的个人或组织者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9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 涉旅企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0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企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1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出版印刷企业 | 对未取得印刷经营资质的印刷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印刷业管理条例》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2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企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3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导游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4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企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5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企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6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企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7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 (略) 文化主管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略) 文化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文艺表演单位 | 假唱行为^演出是否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是否组织演员假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内容^演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序良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标题字样^营业性演出是否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 |
2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文艺表演企业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9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 旅游企业 |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 |
31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 企业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2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 |
33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娱乐场所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4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 (略) 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2.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 (略) 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索 引 号:GCX0022/2023-17085
发文机关: 广昌县文旅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8-30
《广昌县文广新旅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类别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擅自出售门票的机构或个人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营业性演出单位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4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职责的行政检查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职责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导游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50% | 1 |
5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 企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 (略) 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7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出版单位,印刷企业是否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场所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9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演出企业、个人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企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互联网文化单位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2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导游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导游管理办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3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4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旅行社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5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文艺表演单位 | 营业性演出活动^检查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活动^检查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内容^检查演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6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涉旅企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7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涉旅企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8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略) 文化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假唱的个人或组织者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19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 涉旅企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0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企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1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出版印刷企业 | 对未取得印刷经营资质的印刷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印刷业管理条例》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2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企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3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导游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4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企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5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企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6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企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7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8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 (略) 文化主管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略) 文化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文艺表演单位 | 假唱行为^演出是否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是否组织演员假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内容^演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序良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标题字样^营业性演出是否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 |
2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文艺表演企业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29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 旅游企业 |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 |
31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 企业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2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 |
33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娱乐场所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34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 (略) 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2.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 (略) 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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