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书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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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书6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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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书6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 (略) (略) 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东平镇轻工新城(仙峰山旁),本次主要是对原辅料、工艺、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生产规模为年产支重轮40万个、引导轮4万个、托链轮3万个、驱动齿4万个和链条7万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禁止使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设备和工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试压水、工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喷漆用水定期更换,更换的喷漆废水应经“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吸附过滤”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各项废水入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1#、4#电炉熔化、浇注废气、覆膜砂制芯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3#电炉熔化、浇注废气、水玻璃制芯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汇同混砂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锻造废气、打磨、补灰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砂处理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泡漆桶产生的浸漆、晾干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新增浸漆线产生的浸漆、喷漆、晾干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抛丸废气应经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7~DA009)排放;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生产、物料存储及转运过程管理,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浸漆、喷漆、晾干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企业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厂区内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制定有效的监控和应急方案,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车间、2#车间各外延50米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02t/a、NH3-N≤0.0002t/a。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7733吨/年,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92796吨/年为该项目新增VOCs削减替代来源,项目全厂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3.6103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全厂应根据风险防范要求配备1个容积不小于76.8m3的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3〕书6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 (略) (略) 机械配件生产线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东平镇轻工新城(仙峰山旁),本次主要是对原辅料、工艺、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生产规模为年产支重轮40万个、引导轮4万个、托链轮3万个、驱动齿4万个和链条7万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禁止使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设备和工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试压水、工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喷漆用水定期更换,更换的喷漆废水应经“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吸附过滤”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各项废水入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1#、4#电炉熔化、浇注废气、覆膜砂制芯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3#电炉熔化、浇注废气、水玻璃制芯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汇同混砂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锻造废气、打磨、补灰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砂处理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泡漆桶产生的浸漆、晾干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新增浸漆线产生的浸漆、喷漆、晾干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抛丸废气应经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7~DA009)排放;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生产、物料存储及转运过程管理,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浸漆、喷漆、晾干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企业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厂区内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制定有效的监控和应急方案,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车间、2#车间各外延50米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02t/a、NH3-N≤0.0002t/a。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7733吨/年,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92796吨/年为该项目新增VOCs削减替代来源,项目全厂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3.6103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全厂应根据风险防范要求配备1个容积不小于76.8m3的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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