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3〕37号
国土空间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3〕37号
当事人:岳普湖 (略)
法定代表人:陈旭
地址: (略) (略)
我局于2023 (略) 在岳普湖 (略) (略)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立案调查。2020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将位于岳普湖镇阳光社区的岳普湖 (略) 场二期项目规划停车场用于建设消防水池及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上述定性依据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规划设计条件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岳普湖 (略) 场二期项目修建性方案等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7 (略) 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公司主动申请消除违法状态,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对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将位于岳普湖镇阳光社区的岳普湖 (略) 场二期项目规划停车场用于建设消防水池及综合楼情况,5月27日,组织邀请地区5名专 (略) 场二期项目进行会审,专家组对现场 (略) 设计方案汇报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给出审查修改意见,项目方案按专家组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可消除违建11#综合楼对整体方案的影响,可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条第一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天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建设消防水池及综合楼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2.36908万元)7%的处罚,共计罚款1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江、艾尼瓦尔·玉素音
电话:0998-*
地址: (略) 政 (略)
当事人:岳普湖 (略)
法定代表人:陈旭
地址: (略) (略)
我局于2023 (略) 在岳普湖 (略) (略)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立案调查。2020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将位于岳普湖镇阳光社区的岳普湖 (略) 场二期项目规划停车场用于建设消防水池及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上述定性依据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规划设计条件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岳普湖 (略) 场二期项目修建性方案等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7 (略) 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公司主动申请消除违法状态,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对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将位于岳普湖镇阳光社区的岳普湖 (略) 场二期项目规划停车场用于建设消防水池及综合楼情况,5月27日,组织邀请地区5名专 (略) 场二期项目进行会审,专家组对现场 (略) 设计方案汇报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给出审查修改意见,项目方案按专家组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可消除违建11#综合楼对整体方案的影响,可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条第一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天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建设消防水池及综合楼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2.36908万元)7%的处罚,共计罚款1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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