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民乐园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稷山县民乐园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稷山县民乐园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稷山县稷峰西街北侧、民乐园西侧,占地面积为41073.25m2,历史用地性质主要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用途规划为体育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属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合现在和历史卫星影像图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1)资料分析:通过对收集资料的分析,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工业生产活动为南侧中部为稷山县永固建材厂,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存在污染的可能,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本地块西北角为建筑工程队设备存放场地,南侧中部为稷山县永固建材厂和小型养鸡场,西南角处为民房和2处库房,其余部分为农用地。地块历史上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本地块现场无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
(3)人员访谈:通过人员访谈,地块区域原始地貌为丘陵,历史上西北角为建筑工程队设备存放场地,南侧中部为稷山县永固建材厂和小型养鸡场,西南角处为民房和2处库房,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未曾受到过污染,本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未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也无废气、工业废水排放且不存在任何正规或非正规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
(4)地块周边污染源: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场,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周边地块有可能对本地块产生影响,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5)第二阶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中的采样要求进行布点和采样,完成采集土壤样品51组,经过检测单位实验室分析,以及实验结果分析和评价,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因此,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场地可以用于第二类用地GB50137规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稷山县民乐园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稷山县稷峰西街北侧、民乐园西侧,占地面积为41073.25m2,历史用地性质主要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用途规划为体育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属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合现在和历史卫星影像图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1)资料分析:通过对收集资料的分析,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工业生产活动为南侧中部为稷山县永固建材厂,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存在污染的可能,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本地块西北角为建筑工程队设备存放场地,南侧中部为稷山县永固建材厂和小型养鸡场,西南角处为民房和2处库房,其余部分为农用地。地块历史上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本地块现场无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
(3)人员访谈:通过人员访谈,地块区域原始地貌为丘陵,历史上西北角为建筑工程队设备存放场地,南侧中部为稷山县永固建材厂和小型养鸡场,西南角处为民房和2处库房,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未曾受到过污染,本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未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也无废气、工业废水排放且不存在任何正规或非正规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
(4)地块周边污染源: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场,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周边地块有可能对本地块产生影响,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5)第二阶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中的采样要求进行布点和采样,完成采集土壤样品51组,经过检测单位实验室分析,以及实验结果分析和评价,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因此,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场地可以用于第二类用地GB50137规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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