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宁县红十字会关于变更建宁县山海廊桥项目捐赠款用途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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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宁县红十字会关于变更建宁县山海廊桥项目捐赠款用途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规定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建宁县山海廊桥项目捐赠款用途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 (〔2023〕44号)精神,并经过福建 (略) 和福建明一 (略) 书面同意, (略) 的捐赠款200万元和100万元,变更给建宁县闽江源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助学助教项目。

  特此公告!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宁县红十字会

  2023年8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规定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建宁县山海廊桥项目捐赠款用途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 (〔2023〕44号)精神,并经过福建 (略) 和福建明一 (略) 书面同意, (略) 的捐赠款200万元和100万元,变更给建宁县闽江源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助学助教项目。

  特此公告!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宁县红十字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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