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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7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7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37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刘宗鑫
地址:台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江西高研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受重庆 (略) 委托,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对 (略) 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并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检测报告显示 (略) 2022年8月30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45ng-TEQ/m3,2022年12月31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38ng-TEQ/m3,二噁英排放均符合标准,不存在超标情况。根据 (略) 提供的《运行日报》显示, (略) 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会出现排放二噁英的情况。江西高研 (略) 在 (略) 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符合采样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二噁英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张强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俞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2023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10.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份《运行日报表》。
11.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12月份《运行日报表》。
12.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至12月份《考勤表》。
13.2023年7月31日 (略) 提供的《证明》。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涉嫌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14.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江西高研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JEU77W复印件。
15.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萧友琳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16.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7.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室主任刘宗鑫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20.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1.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与重庆 (略) 签订的《分析测试合同书》。
22.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张川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3.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唐浩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证据14、15、16、17、18、19、20、21、22、23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你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37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刘宗鑫
地址:台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江西高研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受重庆 (略) 委托,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对 (略) 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并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检测报告显示 (略) 2022年8月30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45ng-TEQ/m3,2022年12月31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38ng-TEQ/m3,二噁英排放均符合标准,不存在超标情况。根据 (略) 提供的《运行日报》显示, (略) 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会出现排放二噁英的情况。江西高研 (略) 在 (略) 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符合采样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二噁英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张强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俞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2023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10.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份《运行日报表》。
11.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12月份《运行日报表》。
12.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至12月份《考勤表》。
13.2023年7月31日 (略) 提供的《证明》。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涉嫌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14.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江西高研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JEU77W复印件。
15.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萧友琳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16.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7.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室主任刘宗鑫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20.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1.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与重庆 (略) 签订的《分析测试合同书》。
22.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张川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3.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唐浩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证据14、15、16、17、18、19、20、21、22、23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你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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