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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5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5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3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人代表: 罗玉珍
公民身份号码:5107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
公司地址: (略) 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2幢9-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负责运营维护的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时,现场使用652mg/m3二氧化硫校准标气对CEMS进行3次全系统测试,3次测试结果准确度均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要求±57mg/m3,你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2日和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重庆 (略) 涉嫌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提供的《 (略) 在线监测维保服务合同》复印件。
7.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负责人张攀提供的重庆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复印件。
9.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玉珍身份证复印件。
10.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 (略) 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略)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确保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1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3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人代表: 罗玉珍
公民身份号码:5107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
公司地址: (略) 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2幢9-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负责运营维护的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时,现场使用652mg/m3二氧化硫校准标气对CEMS进行3次全系统测试,3次测试结果准确度均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要求±57mg/m3,你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2日和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重庆 (略) 涉嫌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提供的《 (略) 在线监测维保服务合同》复印件。
7.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负责人张攀提供的重庆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复印件。
9.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玉珍身份证复印件。
10.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人员张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 (略) 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略)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确保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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