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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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建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桥头镇东江村福源路11号
建设单位 (略) 建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项目厂 (略) (略) 桥头镇东江村福源路11号,厂址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3° 2"19.920",东经114° 6"39.450",占地面积5344m2,建筑面积4800m2。原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EVA发泡材料的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EVA发泡材料1500吨/年。 现由于生产需要,项目拟在原厂区进行扩建,扩建内容如下: 1、EVA发泡材料产量增加300吨/年 2、投资额增加50万元 3、增加有效容积为2t的搅拌机1台、发泡机3台、20t/h的循环冷却水塔1台 4、扩建后有机热载体炉使用能源由电能调整为天然气。 4、废气处理措施由“UV光解催化装置+水喷淋装置”调整为“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扩建后,7台发泡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DA001排放口排放;密炼、开炼、冷压成型、烘烤、熔接工序以及3台发泡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DA002排放口排放。 5、天然气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口为DA003废气排放口。 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5344m2,建筑面积4800m2。主要从事 EVA发泡材料的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EVA发泡材料180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密炼、开炼、发泡成型、熔接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天然气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厨房油烟收集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碎料、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少量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二、废水: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废水经统一收集至零散废水收集装置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三、一般固废: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项目噪声经墙体隔声、减振处理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达标,对厂界周围环境影响较轻。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8-3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概况描述不清,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建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桥头镇东江村福源路11号
建设单位 (略) 建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项目厂 (略) (略) 桥头镇东江村福源路11号,厂址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3° 2"19.920",东经114° 6"39.450",占地面积5344m2,建筑面积4800m2。原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EVA发泡材料的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EVA发泡材料1500吨/年。 现由于生产需要,项目拟在原厂区进行扩建,扩建内容如下: 1、EVA发泡材料产量增加300吨/年 2、投资额增加50万元 3、增加有效容积为2t的搅拌机1台、发泡机3台、20t/h的循环冷却水塔1台 4、扩建后有机热载体炉使用能源由电能调整为天然气。 4、废气处理措施由“UV光解催化装置+水喷淋装置”调整为“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扩建后,7台发泡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DA001排放口排放;密炼、开炼、冷压成型、烘烤、熔接工序以及3台发泡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DA002排放口排放。 5、天然气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口为DA003废气排放口。 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5344m2,建筑面积4800m2。主要从事 EVA发泡材料的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EVA发泡材料180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密炼、开炼、发泡成型、熔接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天然气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厨房油烟收集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碎料、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少量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二、废水: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废水经统一收集至零散废水收集装置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三、一般固废: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项目噪声经墙体隔声、减振处理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达标,对厂界周围环境影响较轻。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8-3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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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概况描述不清,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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