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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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永春县宏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程项目概况

永春县宏 (略) 改建项目拟 (略) (略) 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355号,项 (略) 永春县化工厂部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面积2876m2。项目总投资80万元,主要从事益胶泥生产,本次改建项目无新基建,且生产规模不变,产能为年产益胶泥9000吨;在利用原有厂房和生产线的基础上,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生产工艺新增选粉工序,配套新增1台选粉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新增1套袋式除尘器。项目工作制度不变,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不新增职工,职工定员2人。

项目工程主要的环境问题为废气的达标排放问题;生产过程中设备噪声污染治理达标问题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等问题。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因此项目废水对水环境影响小。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给料、破碎、选粉、筛分、对辊及配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生物质颗粒燃烧产生的燃料废气;粉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燃料废气合并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料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及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正常排放对评价区域的污染物浓度增量贡献值小,废气达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通过采取设备定期维护,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因此本项目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因此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前提下,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的,并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自本公示之日起5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

2.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3.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状况及反应;

4.公众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后,从环保角度考虑,对该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

5.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六、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永春县宏 (略)

联系地址: (略) 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355号

联 系 人:姚路伟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永春县宏 (略)

公告时间:2023年8月30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永春县宏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程项目概况

永春县宏 (略) 改建项目拟 (略) (略) 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355号,项 (略) 永春县化工厂部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面积2876m2。项目总投资80万元,主要从事益胶泥生产,本次改建项目无新基建,且生产规模不变,产能为年产益胶泥9000吨;在利用原有厂房和生产线的基础上,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生产工艺新增选粉工序,配套新增1台选粉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新增1套袋式除尘器。项目工作制度不变,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不新增职工,职工定员2人。

项目工程主要的环境问题为废气的达标排放问题;生产过程中设备噪声污染治理达标问题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等问题。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因此项目废水对水环境影响小。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给料、破碎、选粉、筛分、对辊及配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生物质颗粒燃烧产生的燃料废气;粉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燃料废气合并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料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及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正常排放对评价区域的污染物浓度增量贡献值小,废气达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通过采取设备定期维护,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因此本项目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因此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前提下,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的,并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自本公示之日起5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

2.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3.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状况及反应;

4.公众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后,从环保角度考虑,对该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

5.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六、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永春县宏 (略)

联系地址: (略) 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355号

联 系 人:姚路伟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永春县宏 (略)

公告时间: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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