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洪区环评〔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博大 60 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洪江区 (略) :
你公司呈报的《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岩门一号,2021年7月30日《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怀洪区环评〔2021〕6号),2022年4月已建设完成。2023年6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洪江区 (略) 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和一台双枪加油机未依法报批。该“未批先建”行为于2023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处罚(怀环洪区罚字〔2023〕11 号)。
该项目变更后总用地面积35069.9m2,年产能为:砂石料 39.9 万吨(31万吨自用,8.9 万吨外售)、商品混凝土48万吨、沥青混凝土5万吨。主要分为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生产区主要包括砂石生产区、商品混凝土生产区、沥青混凝土生产区、加油区、停车场等,办公区位于厂区东北侧与东侧。主要变更内容有:(1)新增内部加油储罐区(2个地埋式50m3双层柴油油罐、1台双枪加油机及配套设施);(2)取消干混砂浆生产线;(3)增加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为2条生产线,均封闭于生产厂房内;(4)取消筒仓呼吸粉尘排放口、混凝土搅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封闭混凝土生产厂房;(5)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投料、皮带输送等设施;(6)变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的干燥器燃料(天然气)改为轻质柴油,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骨料烘干废气与燃烧废气处理设施;(7)变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的导热油炉燃料重油改为轻质柴油,取消导热油炉废气处理设施(钙法湿式除尘脱硫塔);(8)新增沥青储罐加热废气处理设施;(9)变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的搅拌主楼废气处理设施。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共设置5个生产废气排气筒。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石料投料输送粉尘经负压收集后,通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 高DA001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燃烧器产生的燃烧废气、烘干及筛分粉尘经负压收集后、与粉料筒仓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应采用清洁能源,确保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油锅炉限值要求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加热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三级煅后焦吸附过滤+高压静电捕油分解处理后,经15m 高DA004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沥青搅拌大楼沥青烟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三级煅后焦吸附过滤+两级高压静电捕油分解+两级煅后焦吸附过滤处理后,经20m 高DA005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由专用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 3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雨水、污水管网。该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及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林绿化追肥,不外排;砂石生产废水、运输车辆、设备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加强厂区分区防渗,将沥青搅合主楼、危废暂存间、导热油锅炉区、加油储罐区、沥青储罐区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区划分为一般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物料外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废煅后焦、废导热油、沥青罐清洁油泥、柴油罐底油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沉淀池沉渣、不合规骨料、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砂石生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压滤后形成泥饼,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泥饼暂存池,定期外售至砖厂制砖;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厂区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6.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 0.0024吨/年、NOx 0.9175吨/年,总量指标纳入我局总量控制管理。项目投入生产后,必须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项目总量已在购买的总量内(已购买总量SO2?0.88吨/年、NOx?1.89吨/年),无需重新购买总量。
7.排污口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设置统一的标志。
四、该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环境 (略) 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怀洪区环评〔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博大 60 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洪江区 (略) :
你公司呈报的《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岩门一号,2021年7月30日《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怀洪区环评〔2021〕6号),2022年4月已建设完成。2023年6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洪江区 (略) 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和一台双枪加油机未依法报批。该“未批先建”行为于2023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处罚(怀环洪区罚字〔2023〕11 号)。
该项目变更后总用地面积35069.9m2,年产能为:砂石料 39.9 万吨(31万吨自用,8.9 万吨外售)、商品混凝土48万吨、沥青混凝土5万吨。主要分为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生产区主要包括砂石生产区、商品混凝土生产区、沥青混凝土生产区、加油区、停车场等,办公区位于厂区东北侧与东侧。主要变更内容有:(1)新增内部加油储罐区(2个地埋式50m3双层柴油油罐、1台双枪加油机及配套设施);(2)取消干混砂浆生产线;(3)增加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为2条生产线,均封闭于生产厂房内;(4)取消筒仓呼吸粉尘排放口、混凝土搅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封闭混凝土生产厂房;(5)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投料、皮带输送等设施;(6)变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的干燥器燃料(天然气)改为轻质柴油,新增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骨料烘干废气与燃烧废气处理设施;(7)变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的导热油炉燃料重油改为轻质柴油,取消导热油炉废气处理设施(钙法湿式除尘脱硫塔);(8)新增沥青储罐加热废气处理设施;(9)变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的搅拌主楼废气处理设施。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共设置5个生产废气排气筒。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石料投料输送粉尘经负压收集后,通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 高DA001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燃烧器产生的燃烧废气、烘干及筛分粉尘经负压收集后、与粉料筒仓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应采用清洁能源,确保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油锅炉限值要求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加热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三级煅后焦吸附过滤+高压静电捕油分解处理后,经15m 高DA004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沥青搅拌大楼沥青烟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三级煅后焦吸附过滤+两级高压静电捕油分解+两级煅后焦吸附过滤处理后,经20m 高DA005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由专用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 3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雨水、污水管网。该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及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林绿化追肥,不外排;砂石生产废水、运输车辆、设备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加强厂区分区防渗,将沥青搅合主楼、危废暂存间、导热油锅炉区、加油储罐区、沥青储罐区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区划分为一般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物料外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废煅后焦、废导热油、沥青罐清洁油泥、柴油罐底油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沉淀池沉渣、不合规骨料、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砂石生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压滤后形成泥饼,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泥饼暂存池,定期外售至砖厂制砖;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厂区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6.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 0.0024吨/年、NOx 0.9175吨/年,总量指标纳入我局总量控制管理。项目投入生产后,必须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项目总量已在购买的总量内(已购买总量SO2?0.88吨/年、NOx?1.89吨/年),无需重新购买总量。
7.排污口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设置统一的标志。
四、该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环境 (略) 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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