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3日-7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临川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3日-7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临川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3日-7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4—*
通讯地址:临川区建设东路403号临川生态环境局
邮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抚州 (略) 生物质恒压热解气化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临环审字[2023]15号临环审字〔2023〕15号 关于《抚州 (略) 生物质恒压热解气化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 2023.7.26 |
临川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3日-7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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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抚州 (略) 生物质恒压热解气化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临环审字[2023]15号临环审字〔2023〕15号 关于《抚州 (略) 生物质恒压热解气化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 2023.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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