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恒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及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公示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恒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及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公示
福建 (略) 一期厂房及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用 (略) 灵源街道,总用地面积80665.3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现福建 (略) 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审图要求和工艺需求,对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一、数据更正
1. 依据新的《晋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更正已建建筑相关指标。
二、规划变更
1.3#厂房取消“连廊三”:3#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由22664.86平方米变更为22516.86平方米,占地面积由7280.98平方米变更为7208.26平方米;
2. 总经济技术指标调整:总建筑面积由*.56平方米调整为*.76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由*.44平方米调整为*.64平方米;容积率由1.61调整为1.63;总占地面积由46693.08调整为45799.52平方米;建筑密度由57.49%调整为56.39%;绿地率由11.09%调整为10.10%;机动车停车位由397辆调整为40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由6606个调整为6660个;
3. 绿化调整:取消3#厂房南侧、西南侧及2#成片仓库南侧绿化布置,4#厂房南侧植树砖区域减少。
经审查,本次调整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以上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 (略)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变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2023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项本局将予以办理[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当事人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的,当事人需在公示期间提出]。
(略) 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 (略) 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四楼,电子邮箱:*@*ina.com,联系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福建 (略) 一期厂房及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用 (略) 灵源街道,总用地面积80665.3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现福建 (略) 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审图要求和工艺需求,对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一、数据更正
1. 依据新的《晋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更正已建建筑相关指标。
二、规划变更
1.3#厂房取消“连廊三”:3#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由22664.86平方米变更为22516.86平方米,占地面积由7280.98平方米变更为7208.26平方米;
2. 总经济技术指标调整:总建筑面积由*.56平方米调整为*.76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由*.44平方米调整为*.64平方米;容积率由1.61调整为1.63;总占地面积由46693.08调整为45799.52平方米;建筑密度由57.49%调整为56.39%;绿地率由11.09%调整为10.10%;机动车停车位由397辆调整为40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由6606个调整为6660个;
3. 绿化调整:取消3#厂房南侧、西南侧及2#成片仓库南侧绿化布置,4#厂房南侧植树砖区域减少。
经审查,本次调整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以上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 (略)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变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2023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项本局将予以办理[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当事人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的,当事人需在公示期间提出]。
(略) 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 (略) 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四楼,电子邮箱:*@*ina.com,联系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福建 (略) 一期厂房及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用 (略) 灵源街道,总用地面积80665.3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现福建 (略) 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审图要求和工艺需求,对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一、数据更正
1. 依据新的《晋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更正已建建筑相关指标。
二、规划变更
1.3#厂房取消“连廊三”:3#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由22664.86平方米变更为22516.86平方米,占地面积由7280.98平方米变更为7208.26平方米;
2. 总经济技术指标调整:总建筑面积由*.56平方米调整为*.76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由*.44平方米调整为*.64平方米;容积率由1.61调整为1.63;总占地面积由46693.08调整为45799.52平方米;建筑密度由57.49%调整为56.39%;绿地率由11.09%调整为10.10%;机动车停车位由397辆调整为40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由6606个调整为6660个;
3. 绿化调整:取消3#厂房南侧、西南侧及2#成片仓库南侧绿化布置,4#厂房南侧植树砖区域减少。
经审查,本次调整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以上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 (略)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变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2023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项本局将予以办理[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当事人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的,当事人需在公示期间提出]。
(略) 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 (略) 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四楼,电子邮箱:*@*ina.com,联系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福建 (略) 一期厂房及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用 (略) 灵源街道,总用地面积80665.3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现福建 (略) 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审图要求和工艺需求,对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一、数据更正
1. 依据新的《晋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更正已建建筑相关指标。
二、规划变更
1.3#厂房取消“连廊三”:3#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由22664.86平方米变更为22516.86平方米,占地面积由7280.98平方米变更为7208.26平方米;
2. 总经济技术指标调整:总建筑面积由*.56平方米调整为*.76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由*.44平方米调整为*.64平方米;容积率由1.61调整为1.63;总占地面积由46693.08调整为45799.52平方米;建筑密度由57.49%调整为56.39%;绿地率由11.09%调整为10.10%;机动车停车位由397辆调整为40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由6606个调整为6660个;
3. 绿化调整:取消3#厂房南侧、西南侧及2#成片仓库南侧绿化布置,4#厂房南侧植树砖区域减少。
经审查,本次调整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以上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 (略)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设计方案变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2023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项本局将予以办理[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当事人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的,当事人需在公示期间提出]。
(略) 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 (略) 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四楼,电子邮箱:*@*ina.com,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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