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R3KT1K
法定代表人:林雯
地 址:通化县大安镇水洞村四组
你公司新增破碎设备、储备罐等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线索,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化县大安镇下四平村14组的碎石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厂主体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已基本建设完成,且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检查时生产设备未运行,但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750鄂破机、一台1060给料机、两台1214反击破机、一台整形机、两台3070震动筛、传送带9条。现场该企业现场负责人陈彬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手续,厂区内的物料堆均未进行防扬尘遮挡,有粉尘污染产生。
以上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3〕2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资产评估报告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音像资料)证据》1套、《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做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听告字〔2023〕5号)及送达回证等书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分第1条细化标准,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总个性基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仟*百点击查看>>元整 (¥1.1399.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华支行
账号:*0033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R3KT1K
法定代表人:林雯
地 址:通化县大安镇水洞村四组
你公司新增破碎设备、储备罐等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线索,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化县大安镇下四平村14组的碎石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厂主体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已基本建设完成,且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检查时生产设备未运行,但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750鄂破机、一台1060给料机、两台1214反击破机、一台整形机、两台3070震动筛、传送带9条。现场该企业现场负责人陈彬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手续,厂区内的物料堆均未进行防扬尘遮挡,有粉尘污染产生。
以上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3〕2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资产评估报告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音像资料)证据》1套、《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做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听告字〔2023〕5号)及送达回证等书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分第1条细化标准,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总个性基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仟*百点击查看>>元整 (¥1.1399.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华支行
账号:*0033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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