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R3KT1K
法定代表人:林雯
地 址:通化县大安镇水洞村四组
你公司新增破碎设备、储备罐等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线索,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化县大安镇下四平村14组的碎石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厂主体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已基本建设完成,且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检查时生产设备未运行,但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750鄂破机、一台1060给料机、两台1214反击破机、一台整形机、两台3070震动筛、传送带9条。现场该企业现场负责人陈彬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手续,厂区内的物料堆均未进行防扬尘遮挡,有粉尘污染产生。
以上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3〕2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资产评估报告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音像资料)证据》1套、《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分第1条细化标准,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总个性基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拟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82.9054×0.5×[(1+4)/2+2/2+(0+-2+-1+0)]/10,罚款人民币:*万*仟*百点击查看>>元整 (¥1.1399.00元)。
三、提出陈述申辩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袁 颖 电话:0435-*
地 址: (略) 通化县快大茂镇正阳街88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8日
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R3KT1K
法定代表人:林雯
地 址:通化县大安镇水洞村四组
你公司新增破碎设备、储备罐等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线索,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化县大安镇下四平村14组的碎石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厂主体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已基本建设完成,且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检查时生产设备未运行,但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750鄂破机、一台1060给料机、两台1214反击破机、一台整形机、两台3070震动筛、传送带9条。现场该企业现场负责人陈彬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手续,厂区内的物料堆均未进行防扬尘遮挡,有粉尘污染产生。
以上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3〕2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资产评估报告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音像资料)证据》1套、《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分第1条细化标准,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总个性基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通化县大安镇通安碎石厂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拟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82.9054×0.5×[(1+4)/2+2/2+(0+-2+-1+0)]/10,罚款人民币:*万*仟*百点击查看>>元整 (¥1.1399.00元)。
三、提出陈述申辩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袁 颖 电话:0435-*
地 址: (略) 通化县快大茂镇正阳街88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8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