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广西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22号
关于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广西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22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广西 (略) 食品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新宁镇五洲路7号桂民投标准厂房10-1#厂房,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8分15.055秒,北纬22度36分0.442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33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年产50吨柠檬桉醇生产线和1条年产50吨大茴香酸生产线,原料间、成品间,盐酸罐区等储运工程,实验室、仪器分析室、纯净水罐、去离子水罐、办公室等辅助工程,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固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等。项目总投资591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5%。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柠檬桉醇蒸馏分馏、大茴香酸搅拌清洗和半成品烘干等供热工序均用电加热。
1.大茴香酸生产线烘干废气通过干燥箱管道收集,粉碎、包装废气通过收尘罩负压收集,一并进入同一套布袋除尘设备(3米定制加厚纺织棉面粉袋+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排放限值。
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氯化氢,柠檬桉醇、大茴香酸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须采取优选密闭设备,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空气流通等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滤液经离心机集液池收集,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地面集水池收集,泵抽送至同一个废水中和罐中和,中和后的废水一并经过废水沉置罐沉淀分层后,将上清液抽入待排放废水罐,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扶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实验室废液经收集桶收集,中和后排入废水沉置罐,与生产废水一起处理后达标排放。
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扶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厂区内分别设置地面排水沟、1个地面集水池、1个离心机集液池,盐酸罐区建设围堰,车间内设置1个排水池。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柠檬桉醇废包装材料、大茴香酸原辅料废包装材料、大茴香酸产品废包装材料、废水沉置罐沉淀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大茴香酸产品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85吨/年、颗粒物0.0196吨/年;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56吨/年、氨氮0.006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广西 (略) 食品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新宁镇五洲路7号桂民投标准厂房10-1#厂房,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8分15.055秒,北纬22度36分0.442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33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年产50吨柠檬桉醇生产线和1条年产50吨大茴香酸生产线,原料间、成品间,盐酸罐区等储运工程,实验室、仪器分析室、纯净水罐、去离子水罐、办公室等辅助工程,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固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等。项目总投资591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5%。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柠檬桉醇蒸馏分馏、大茴香酸搅拌清洗和半成品烘干等供热工序均用电加热。
1.大茴香酸生产线烘干废气通过干燥箱管道收集,粉碎、包装废气通过收尘罩负压收集,一并进入同一套布袋除尘设备(3米定制加厚纺织棉面粉袋+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排放限值。
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氯化氢,柠檬桉醇、大茴香酸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须采取优选密闭设备,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空气流通等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滤液经离心机集液池收集,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地面集水池收集,泵抽送至同一个废水中和罐中和,中和后的废水一并经过废水沉置罐沉淀分层后,将上清液抽入待排放废水罐,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扶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实验室废液经收集桶收集,中和后排入废水沉置罐,与生产废水一起处理后达标排放。
3.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扶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厂区内分别设置地面排水沟、1个地面集水池、1个离心机集液池,盐酸罐区建设围堰,车间内设置1个排水池。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柠檬桉醇废包装材料、大茴香酸原辅料废包装材料、大茴香酸产品废包装材料、废水沉置罐沉淀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大茴香酸产品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85吨/年、颗粒物0.0196吨/年;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56吨/年、氨氮0.006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