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于2023年8 (略) 水利厅提出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项目代码:2105-*-04-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8月2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重建石羊江大桥位于礼社江上游石羊江段石羊江大桥(老桥)下游20米,全长149.08米。
二、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对象为重建的石羊江大桥。评价范围为拟建桥梁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长度2876米。
三、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的石羊江大桥4跨过河,桥跨布置为3×40米+20米,0号、4号桥墩位于河道外岸坡,1号、2号和3号桥墩位于河道内,阻水比4.21%,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梁底标高为563.25米(详细方案见附件1)。新桥建成后立即拆除老桥。
四、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石羊江水文站监测环境有影响的结论意见, (略) 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达成的协议落实石羊江水文站监测环境影响的补救措施。
五、因石羊江大桥壅水区域两岸无防护对象,同意不采取工程性防治与补救措施。
六、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合理安排,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工程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 (略) 、楚雄州及新平县、双柏县水利(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略) 水利厅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于2023年8 (略) 水利厅提出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项目代码:2105-*-04-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8月2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国道227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改建工程克田至水塘段工程石羊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重建石羊江大桥位于礼社江上游石羊江段石羊江大桥(老桥)下游20米,全长149.08米。
二、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对象为重建的石羊江大桥。评价范围为拟建桥梁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长度2876米。
三、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的石羊江大桥4跨过河,桥跨布置为3×40米+20米,0号、4号桥墩位于河道外岸坡,1号、2号和3号桥墩位于河道内,阻水比4.21%,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梁底标高为563.25米(详细方案见附件1)。新桥建成后立即拆除老桥。
四、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石羊江水文站监测环境有影响的结论意见, (略) 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达成的协议落实石羊江水文站监测环境影响的补救措施。
五、因石羊江大桥壅水区域两岸无防护对象,同意不采取工程性防治与补救措施。
六、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合理安排,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工程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 (略) 、楚雄州及新平县、双柏县水利(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略) 水利厅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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