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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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D28-1123-2023-1264 分 类: 公告公示
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6-02 11:16:07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23〕8-8号

(略)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Q1001

法定代表人:田**

地址: (略) 泰和县城山谷路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略) 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碧 (略) 执法帮扶的通报具体问题情况,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对 (略) 进行检查, (略) 1.处理污水设备无运维台账、无加药台账2. (略)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3.至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略) 环保管理员张**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 (略) 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2023〕8-8号)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截止至今2023年5月30日我局 (略) 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申请,也 (略) 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 (略) 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处罚幅度(A)“1≤A≤2”单位:万元。我局依据以上法律 (略) 存在处理污水设备无运维台账、无加药台账额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略) 未按照以上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我局依据以上法律 (略)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万元人民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违法行为:“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不予处罚条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略) 2019年8月就委托了南昌 (略) (略) 的污染处理设施制定了设计方案,于2020年完成了污染处理设施施工,施工完成后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出具了相关合格检测报告,施工 (略) 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 (略) 医疗废水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排 (略) 污水管网。 (略) 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后还指定了专人进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从2022年8月开始至今每个星期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每个月最少检测3次,并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均显示合格, (略) 对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针对以上情况,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依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不予处罚条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理污水设备无运维台账、无加药台账罚款人民币*万元,2. (略)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两条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元整)。

(略)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正峰、谭选凌 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


索 引 号: D28-1123-2023-1264 分 类: 公告公示
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6-02 11:16:07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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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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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2023〕8-8号

(略)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Q1001

法定代表人:田**

地址: (略) 泰和县城山谷路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略) 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碧 (略) 执法帮扶的通报具体问题情况,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对 (略) 进行检查, (略) 1.处理污水设备无运维台账、无加药台账2. (略)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3.至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略) 环保管理员张**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 (略) 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2023〕8-8号)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截止至今2023年5月30日我局 (略) 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申请,也 (略) 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 (略) 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处罚幅度(A)“1≤A≤2”单位:万元。我局依据以上法律 (略) 存在处理污水设备无运维台账、无加药台账额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略) 未按照以上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我局依据以上法律 (略)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万元人民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违法行为:“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不予处罚条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略) 2019年8月就委托了南昌 (略) (略) 的污染处理设施制定了设计方案,于2020年完成了污染处理设施施工,施工完成后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出具了相关合格检测报告,施工 (略) 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 (略) 医疗废水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排 (略) 污水管网。 (略) 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后还指定了专人进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从2022年8月开始至今每个星期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每个月最少检测3次,并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均显示合格, (略) 对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针对以上情况,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依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不予处罚条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理污水设备无运维台账、无加药台账罚款人民币*万元,2. (略)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两条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元整)。

(略)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正峰、谭选凌 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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