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推进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本市推进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23〕627号
各区水务局、 (略) 容局、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 (略) 容局、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根据 (略) 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 (略) 委《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和主题教育的相关要求, (略) 水务局、 (略) (略) 容管理局、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工作调研, (略) 水利建设和绿化造林工作实际, (略)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着眼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强 (略) 安全韧性,以开展林水复合试点建设为抓手,通过向水要林、向林要水,加强工作协同、整体设计,努力实现水中有绿、绿中有水,进一步巩固改善河湖治理和国土绿化成果,提高河湖调蓄空间和森林覆盖率,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林水复合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国土空间的复合利用,实现水中有林、林中有水,复合区域既满足河湖功能和结构要求,具备防汛调蓄能力,又符合森林资源认定标准,形成水绿空间整体生态效应。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应按照以下原则推进:
1. (略) 安全韧性提升。通过河湖、林地的平面优化和竖向设计,提高植绿空间的排水效率,增加灾害性暴雨时的河网有效调蓄空间。
2.坚持生态空间品质升级。通过水绿一体化融合设计,恢复水绿自然蜿蜒、相互依附的状态,提升森林和滨水空间品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3.坚持国土空间复合利用。通过空间复合利用,进一步提升河湖调蓄空间和森林覆盖率,在河湖治理、绿化造林过程中实现林水资源融合共存、复合利用。
4.坚持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通过规划土地、建设投资、管理养护等方面创新突破,形成规资、水务、绿容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林水复合建设试点,打造一批“更自然、更生态、更绿色、更安全、更美丽”的林水复合示范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复制推广,为构建“自然生态、水绿交融、鱼翔浅底”的生态格局提供示范引领和借鉴意义。
四、试点范围
鼓励在以下区域开展林水复合试点建设:
1.新城绿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以生态功能为主的建设区域。
2.河网密度较低、除涝压力较大的区域,或森林覆盖率较为欠缺的区域。
3.现有低洼地、退养的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小微水体等适合开展林水功能复合利用的区域。
行洪通道、区域主要引排水通道、重要航道等河口线内及与河湖水系不相邻的林地内,不宜实施林水复合建设试点。
五、实施路径
1.新建林地水系布局
新建林地在设计阶段应结合片区水系布局,注重沟渠布设,结合竖向设计,可适当增加水体面积,形成可调蓄空间,提高汛期过流能力,有条件的林地内可设置排水通道与外河保持沟通。鼓励利用退养的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小微水体等,因地制宜建设“水森林”。
2.已建林地水系优化
已建林地实施抚育时,充分考虑已有林木耐水湿能力,通过保护、疏拓原有自然水系和沟渠,新增排水通道与沟通内外水系,提高调蓄空间和汛期过流能力。
3.河口线内绿化造林
新开、拓宽河道过程中,规划河口线内涉及公益林地的,占用或临时使用公益林地(含林木迁移、采伐)时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可以通过区域内实施林水复合的形式予以平衡。规划河口线内其他林地,可在项目范围内就地平衡。河道整治过程中,在河口线内可在过水断面不明显减少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水域、边坡的断面设计,营造自然缓坡、增设种植平台,开展绿化造林。
4.河道*域管理范围绿化造林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探索建立林水复合利用标识图例或图则标注等形式,鼓励在规划河道*域管理范围内建设连续、成片林地,营造河湖*域缓冲带,并预留一定的防汛通道同时作为河道与林地的养护道路。
5.现状河道两岸补林补绿
在现状河口宽小于6米的河道两侧,可在两岸边坡上各新增一排乔木,树冠间距不大于4米,两排乔木之间和河道共同形成造林区域。
在现状河口宽大于6米的河道两侧,可采用梅花形或品字形布置,在两岸边坡上新增两排乔木,形成造林区域。也可在边坡上布置一排,结合*域管理范围内一排乔木,形成造林区域。
六、试点要求
(一)技术要求
实施林水复合建设试点的河湖坡面宜采用自然缓坡,加强坡面防水土流失和坡脚加固措施,有硬质驳岸的坡面,应确保原有驳岸的稳定。实施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后,应确保河道过流断面不明显减少。在水位淹没区,宜选用适合本地生长的耐水湿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通过采取措施调控水位,经驯化后恢复水淹状态,营造“水森林”。在新建林地沟渠建设和已有林地沟渠优化时,与外围水系沟通的主要排水通道一般口宽不小于6米,底高程不高于 1.5 米,在缓坡区域可适当种植乔木。
(二)面积认定
(略) 容局、市水务局对于林水复合区域的森林面积、河湖面积进行认定。对于造林区域,原则上将以乔木为主,连续面积1亩以上,郁闭度0.2以上的区域计入森林面积。对于河道湖泊,按照规划设计高水位以下的水域计入河湖面积。对于小微水体、坑塘水面等,将面积1亩以上、符合河湖管理条件的,参照鱼塘生态化改造的认定标准计入河湖面积。
(三)养护管理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项目完成后,按建设投资渠道落实养护管理职责。如建设后水域纳入规划河湖管理的,可按照河湖管理政策落实养护。林业和河湖管理部门可结合林水复合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养护标准和定额,并参与相互考核。
(四)林地林木管理
林水复合试点建设区域,涉及到林木迁移的,河湖管 理范围内其他林地的林木迁移由水务部门审批。如涉及公 益林地的,占用或临时使用公益林地(含林木迁移、采伐)许可手续,由绿容部门审批。林地补建或恢复应确保林木成活成林,原有森林面积不减少,林地品质效益不降低。
(五)林水资源平衡
林水复合试点新增的森林面积、河湖面积分别计入行业部门林水资源,可在绿化造林、河湖治理项目中进行平衡统计,产生的林、水资源性指标专用于林、水实施项目。 (略) 容局、市水务局进一步研究林水资源平衡测算机制。
(六)政策支持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项目由各区、各街镇乡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 (略) 级绿化造林、河湖治理、土地整理等政策按规定给予支持。
造林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造林专项规划内的新建林地、已有林地改造、河道*域范围内造林。水利专项重点支持河口线内绿化造林、现状河道两岸补林补绿。利用退养的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小微水体等建设水森林,一般由造林项目支持,纳入河湖管理的,水利专项也可支持。
建设试点用地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原则上不改变原有用地属性。 (略) 森林和河湖管理要求的建设试点地块,探索在自然资源调查、统计、登记时,增设河湖水域、林地复合利用的属性标注。
特此通知。
(略) 水务局 (略) (略) 容管理局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印发
沪水务〔2023〕627号
各区水务局、 (略) 容局、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 (略) 容局、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根据 (略) 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 (略) 委《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和主题教育的相关要求, (略) 水务局、 (略) (略) 容管理局、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工作调研, (略) 水利建设和绿化造林工作实际, (略)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着眼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强 (略) 安全韧性,以开展林水复合试点建设为抓手,通过向水要林、向林要水,加强工作协同、整体设计,努力实现水中有绿、绿中有水,进一步巩固改善河湖治理和国土绿化成果,提高河湖调蓄空间和森林覆盖率,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林水复合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国土空间的复合利用,实现水中有林、林中有水,复合区域既满足河湖功能和结构要求,具备防汛调蓄能力,又符合森林资源认定标准,形成水绿空间整体生态效应。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应按照以下原则推进:
1. (略) 安全韧性提升。通过河湖、林地的平面优化和竖向设计,提高植绿空间的排水效率,增加灾害性暴雨时的河网有效调蓄空间。
2.坚持生态空间品质升级。通过水绿一体化融合设计,恢复水绿自然蜿蜒、相互依附的状态,提升森林和滨水空间品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3.坚持国土空间复合利用。通过空间复合利用,进一步提升河湖调蓄空间和森林覆盖率,在河湖治理、绿化造林过程中实现林水资源融合共存、复合利用。
4.坚持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通过规划土地、建设投资、管理养护等方面创新突破,形成规资、水务、绿容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林水复合建设试点,打造一批“更自然、更生态、更绿色、更安全、更美丽”的林水复合示范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复制推广,为构建“自然生态、水绿交融、鱼翔浅底”的生态格局提供示范引领和借鉴意义。
四、试点范围
鼓励在以下区域开展林水复合试点建设:
1.新城绿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以生态功能为主的建设区域。
2.河网密度较低、除涝压力较大的区域,或森林覆盖率较为欠缺的区域。
3.现有低洼地、退养的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小微水体等适合开展林水功能复合利用的区域。
行洪通道、区域主要引排水通道、重要航道等河口线内及与河湖水系不相邻的林地内,不宜实施林水复合建设试点。
五、实施路径
1.新建林地水系布局
新建林地在设计阶段应结合片区水系布局,注重沟渠布设,结合竖向设计,可适当增加水体面积,形成可调蓄空间,提高汛期过流能力,有条件的林地内可设置排水通道与外河保持沟通。鼓励利用退养的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小微水体等,因地制宜建设“水森林”。
2.已建林地水系优化
已建林地实施抚育时,充分考虑已有林木耐水湿能力,通过保护、疏拓原有自然水系和沟渠,新增排水通道与沟通内外水系,提高调蓄空间和汛期过流能力。
3.河口线内绿化造林
新开、拓宽河道过程中,规划河口线内涉及公益林地的,占用或临时使用公益林地(含林木迁移、采伐)时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可以通过区域内实施林水复合的形式予以平衡。规划河口线内其他林地,可在项目范围内就地平衡。河道整治过程中,在河口线内可在过水断面不明显减少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水域、边坡的断面设计,营造自然缓坡、增设种植平台,开展绿化造林。
4.河道*域管理范围绿化造林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探索建立林水复合利用标识图例或图则标注等形式,鼓励在规划河道*域管理范围内建设连续、成片林地,营造河湖*域缓冲带,并预留一定的防汛通道同时作为河道与林地的养护道路。
5.现状河道两岸补林补绿
在现状河口宽小于6米的河道两侧,可在两岸边坡上各新增一排乔木,树冠间距不大于4米,两排乔木之间和河道共同形成造林区域。
在现状河口宽大于6米的河道两侧,可采用梅花形或品字形布置,在两岸边坡上新增两排乔木,形成造林区域。也可在边坡上布置一排,结合*域管理范围内一排乔木,形成造林区域。
六、试点要求
(一)技术要求
实施林水复合建设试点的河湖坡面宜采用自然缓坡,加强坡面防水土流失和坡脚加固措施,有硬质驳岸的坡面,应确保原有驳岸的稳定。实施林水复合建设试点后,应确保河道过流断面不明显减少。在水位淹没区,宜选用适合本地生长的耐水湿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通过采取措施调控水位,经驯化后恢复水淹状态,营造“水森林”。在新建林地沟渠建设和已有林地沟渠优化时,与外围水系沟通的主要排水通道一般口宽不小于6米,底高程不高于 1.5 米,在缓坡区域可适当种植乔木。
(二)面积认定
(略) 容局、市水务局对于林水复合区域的森林面积、河湖面积进行认定。对于造林区域,原则上将以乔木为主,连续面积1亩以上,郁闭度0.2以上的区域计入森林面积。对于河道湖泊,按照规划设计高水位以下的水域计入河湖面积。对于小微水体、坑塘水面等,将面积1亩以上、符合河湖管理条件的,参照鱼塘生态化改造的认定标准计入河湖面积。
(三)养护管理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项目完成后,按建设投资渠道落实养护管理职责。如建设后水域纳入规划河湖管理的,可按照河湖管理政策落实养护。林业和河湖管理部门可结合林水复合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养护标准和定额,并参与相互考核。
(四)林地林木管理
林水复合试点建设区域,涉及到林木迁移的,河湖管 理范围内其他林地的林木迁移由水务部门审批。如涉及公 益林地的,占用或临时使用公益林地(含林木迁移、采伐)许可手续,由绿容部门审批。林地补建或恢复应确保林木成活成林,原有森林面积不减少,林地品质效益不降低。
(五)林水资源平衡
林水复合试点新增的森林面积、河湖面积分别计入行业部门林水资源,可在绿化造林、河湖治理项目中进行平衡统计,产生的林、水资源性指标专用于林、水实施项目。 (略) 容局、市水务局进一步研究林水资源平衡测算机制。
(六)政策支持
林水复合建设试点项目由各区、各街镇乡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 (略) 级绿化造林、河湖治理、土地整理等政策按规定给予支持。
造林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造林专项规划内的新建林地、已有林地改造、河道*域范围内造林。水利专项重点支持河口线内绿化造林、现状河道两岸补林补绿。利用退养的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小微水体等建设水森林,一般由造林项目支持,纳入河湖管理的,水利专项也可支持。
建设试点用地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原则上不改变原有用地属性。 (略) 森林和河湖管理要求的建设试点地块,探索在自然资源调查、统计、登记时,增设河湖水域、林地复合利用的属性标注。
特此通知。
(略) 水务局 (略) (略) 容管理局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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