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74号
南通江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南通江能 (略) 供热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江山 (略) 热电厂现有厂区内,主体工程为2台220吨/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42兆瓦背压式汽轮机和1台45兆瓦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渣仓、干灰库、脱硫石膏库、事故池等设施。本项目配套的码头、卸煤系统、煤场、上煤系统、给水系统、锅炉给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化水处理系统以及燃油储存输送系统由南通 (略) 负责建设,配套工程已获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通开发环复(表)*号)。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年)》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708号),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意见(通开发行审〔2022〕2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mg/m3、17.5mg/m3、3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锅炉定排水作为南通江山 (略) 热电厂净水站机械澄清池补水不外排;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及脱硫废水经pH调节、絮凝、沉降处理后通过烟道蒸发实现零排放;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作为脱硫塔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南通江山 (略) 污水站预处理后, (略) 经济技术开 (略) 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氨水储罐区、灰库、脱硫废水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点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优化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配备。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存储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煤仓间和氨水储罐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南通 (略) 应按通开发环复(表)*号批复内容,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二)本项目配套的供热管网工程、电气出线及升压站工程,应另行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应按照苏发改能源发〔2022〕708号规定,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停 (略) 两台75吨/小时锅炉和1台130吨/小时锅炉。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4.557/14.045吨、二氧化硫≤37.011/21.989吨、氮氧化物≤85.663/85.46吨、汞及其化合物≤0.037/0.011吨、氨≤6.51/6.495吨。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054/1.054吨,氨≤0.01/0.01吨。
(二)生活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废水量≤1440/1440吨、化学需氧量≤0.576/0.072吨、悬浮物≤0.432/0.014吨、氨氮≤0.065/0.007吨、总氮≤0.101/0.022吨、总磷≤0.012/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你应会同南通 (略) 、南通江山 (略) ,按照《南通江能 (略) 供热中心一期项目建设、运行及环保管理责任划分协议》,严格履行各自建设责任、运行责任、环保责任。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2-*-89-01-*)
苏环审〔2023〕74号
南通江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南通江能 (略) 供热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江山 (略) 热电厂现有厂区内,主体工程为2台220吨/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42兆瓦背压式汽轮机和1台45兆瓦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渣仓、干灰库、脱硫石膏库、事故池等设施。本项目配套的码头、卸煤系统、煤场、上煤系统、给水系统、锅炉给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化水处理系统以及燃油储存输送系统由南通 (略) 负责建设,配套工程已获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通开发环复(表)*号)。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年)》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708号),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意见(通开发行审〔2022〕2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mg/m3、17.5mg/m3、3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锅炉定排水作为南通江山 (略) 热电厂净水站机械澄清池补水不外排;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及脱硫废水经pH调节、絮凝、沉降处理后通过烟道蒸发实现零排放;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作为脱硫塔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南通江山 (略) 污水站预处理后, (略) 经济技术开 (略) 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氨水储罐区、灰库、脱硫废水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点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优化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配备。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存储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煤仓间和氨水储罐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南通 (略) 应按通开发环复(表)*号批复内容,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二)本项目配套的供热管网工程、电气出线及升压站工程,应另行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应按照苏发改能源发〔2022〕708号规定,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停 (略) 两台75吨/小时锅炉和1台130吨/小时锅炉。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4.557/14.045吨、二氧化硫≤37.011/21.989吨、氮氧化物≤85.663/85.46吨、汞及其化合物≤0.037/0.011吨、氨≤6.51/6.495吨。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054/1.054吨,氨≤0.01/0.01吨。
(二)生活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废水量≤1440/1440吨、化学需氧量≤0.576/0.072吨、悬浮物≤0.432/0.014吨、氨氮≤0.065/0.007吨、总氮≤0.101/0.022吨、总磷≤0.012/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你应会同南通 (略) 、南通江山 (略) ,按照《南通江能 (略) 供热中心一期项目建设、运行及环保管理责任划分协议》,严格履行各自建设责任、运行责任、环保责任。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2-*-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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