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意见建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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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感谢公众给予的关心和支持。

征求时间: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反馈途径: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人及电话:李宇鹏,0871-*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局党委同意,制定《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三)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结合盘龙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公证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人民调解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政策和措施;

5.制定其他司法行政领域内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1.起草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草案;

2.制定有关司法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3.起草普法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草案。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其他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1.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由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

(三)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四)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安置帮教、社区矫正);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四、标准运用

(一)事项征集阶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该标准,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各科室(中心)、各司法所、公证处应当根据决策标准,结合职责权限,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项目论证阶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该标准,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工作部署和事项标准,组织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治建设监督指导科、法律事务科、社区矫正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等有关科室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并依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决策执行阶段: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同级党委报告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便于公众了解,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总书记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决策机关要根据管理权限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编制《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二、编制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发展稳定大局,能否做到科学、依法、民主决策,直接体现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决定政府能否全面依法正确履职,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决策事项的确定,是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前提和基础。编制年度重大行政事项目录可进一步增强决策的计划性,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有效保障各项重大任务落实。

三、编制过程

盘龙区司法局于2023年8月启动了《目录标准》编制工作。组织各科室研究,并按照程序开展审查论证工作,充分征求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意见。在学习借鉴其他县区经验的基础上,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目录标准》。

四、主要内容

《目录标准》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2023年中心工作,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四类13项,和五类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明确了标准运用及决策程序规定。




信息来源:http://**-09-01/*.shtml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感谢公众给予的关心和支持。

征求时间: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反馈途径: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人及电话:李宇鹏,0871-*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局党委同意,制定《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三)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结合盘龙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公证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人民调解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政策和措施;

5.制定其他司法行政领域内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1.起草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草案;

2.制定有关司法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3.起草普法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草案。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其他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1.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由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

(三)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四)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安置帮教、社区矫正);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四、标准运用

(一)事项征集阶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该标准,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各科室(中心)、各司法所、公证处应当根据决策标准,结合职责权限,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项目论证阶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该标准,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工作部署和事项标准,组织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治建设监督指导科、法律事务科、社区矫正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等有关科室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并依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决策执行阶段: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同级党委报告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便于公众了解,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总书记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决策机关要根据管理权限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编制《 (略) 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二、编制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发展稳定大局,能否做到科学、依法、民主决策,直接体现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决定政府能否全面依法正确履职,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决策事项的确定,是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前提和基础。编制年度重大行政事项目录可进一步增强决策的计划性,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有效保障各项重大任务落实。

三、编制过程

盘龙区司法局于2023年8月启动了《目录标准》编制工作。组织各科室研究,并按照程序开展审查论证工作,充分征求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意见。在学习借鉴其他县区经验的基础上,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目录标准》。

四、主要内容

《目录标准》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2023年中心工作,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四类13项,和五类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明确了标准运用及决策程序规定。




信息来源:http://**-0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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