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S239、S237,北至北环路(G328)合围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县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禁燃区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严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科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与禁燃区、禁煤区有关的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26.com。
联系电话:0377-*
2023年9月1日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S239、S237,北至北环路(G328)合围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县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禁燃区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严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科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与禁燃区、禁煤区有关的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26.com。
联系电话:0377-*
2023年9月1日
河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