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塑料及玻璃制品回收处理项目
废旧塑料及玻璃制品回收处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房窑路南侧8号
公示时间:2023-09-01至2023-09-07
受理时间:2023-09-01
项目概况:本项目从主要是回收处置废旧塑料、玻璃容器,该公司回收的废旧塑料、玻璃容器主要来源于医疗中心分类过后的不含沾染毒性和感染性的“一次性输液瓶/袋”。项目共计年处理废弃医疗输液瓶/输液袋(玻璃、塑料)36000t。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卫 (略)
联系人:赵明慧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房窑路南侧8号
公示时间:2023-09-01至2023-09-07
受理时间:2023-09-01
项目概况:本项目从主要是回收处置废旧塑料、玻璃容器,该公司回收的废旧塑料、玻璃容器主要来源于医疗中心分类过后的不含沾染毒性和感染性的“一次性输液瓶/袋”。项目共计年处理废弃医疗输液瓶/输液袋(玻璃、塑料)36000t。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卫 (略)
联系人:赵明慧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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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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