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金峰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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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金峰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阳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J)委托洛阳 (略) 所编制的《洛阳 (略) 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均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单位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258号现有厂房内,项目厂址北侧为洛阳 (略) ,东侧为 (略) ,南侧为洛 (略) ,西临丰润东路,隔路为南庄村。该项目在现有车间内南侧新建1套差压铸造机及电阻炉(500kg),淘汰铸造车间现有1台电阻炉,同时天然气焙烧炉变更为电加热焙烧炉。项目建设后,铝合金铸件总产能保持850吨/年不变。

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该项目熔炼、浇注废气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浇注工序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非*烷总烃排放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非*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的要求,*醛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该项目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放至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该项目应按照环评报告有关内容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单位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单位审批。

2023年9月1日


洛阳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J)委托洛阳 (略) 所编制的《洛阳 (略) 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均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单位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258号现有厂房内,项目厂址北侧为洛阳 (略) ,东侧为 (略) ,南侧为洛 (略) ,西临丰润东路,隔路为南庄村。该项目在现有车间内南侧新建1套差压铸造机及电阻炉(500kg),淘汰铸造车间现有1台电阻炉,同时天然气焙烧炉变更为电加热焙烧炉。项目建设后,铝合金铸件总产能保持850吨/年不变。

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该项目熔炼、浇注废气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浇注工序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非*烷总烃排放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非*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的要求,*醛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该项目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放至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该项目应按照环评报告有关内容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单位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单位审批。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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