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康羽生命科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康羽生命科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75号
康羽生命科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康羽生命科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拟建设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包括7条原料药生产线、10条中试线、3条溶剂回收线,配套公辅工程、贮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2.68吨原料药、50.7吨研发中试类药物、5吨研发小试类药物的生产规模。中试研发包括抗肿瘤类、糖尿病用药、心脑血管疾病、治疗神经系统类疾病、抗感染性、抗肝炎类药物6大类;小试研发包括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肝炎、感染性疾病、糖尿病、免疫系统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7大类。本次备案中其他产品不再建设,若要生产,需另行报批环评。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RTO焚烧炉尾气、含卤有组织废气、研发楼及危废暂存库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类、非*烷总烃、TVOC、*醛、氯化氢、*苯、*醇、*酸*酯、*酮、*腈、二氯*烷、三氯*烷、氯苯类、臭气浓度、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表2、表5限值,硫化氢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3限值,吡啶、DMF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限值,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限值,颗粒物执行表1“其他颗粒物”限值。立式焚烧炉尾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限值,溴化氢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表1限值;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2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及厂界氯化氢、*醛、臭气浓度分别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表7限值,*苯、*醇、二氯*烷、三氯*烷、*酸*酯、*酮、*腈、DMF、吡啶、氯苯类厂界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限值,氨、硫化氢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浓度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蒸汽冷凝水、余热锅炉排水全部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部分回用于废气处理用水及真空系统用水。高浓度工艺废水和有毒有害难降解废水(AOX大于800毫克/升、含硝基苯类、苯胺类、DMF、三*胺、四氢呋喃、*腈、2-*基四氢呋喃、二*基亚砜等)进入厂区立式焚烧炉焚烧处理。废气处理废水经薄膜蒸发除盐后,与其它工艺废水、研发废水、树脂吸脱附废水进入“铁碳芬顿系统”预处理,上述废水再与低浓度废水(真空系统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质控废水、设备检修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混合,一并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经 “废水调节+水解酸化+UASB+二级A/O+混凝沉淀”工艺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管至园区专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4要求。按《报告书》所述,在污水站出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厂房1、厂房2、*类库房、罐区、危废库、污水处理站、焚烧炉区域、初期雨水池、库房4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并与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向外100米、以焚烧炉为边界向外5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公司中试研发的对象不得突破《报告书》中所列的重大常见疾病药物,研发样品仅用于临床研究,不得作为商品销售。中试研发参照《关 (略) 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小试研发内容及规模超出备案范围的,需另行报批环评。
(十一)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RTO焚烧炉、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89/*.289吨、化学需氧量≤69.803/8.840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3.576/3.536吨、悬浮物≤29.522/3.536吨、氨氮≤2.554/0.884吨、总氮≤4.582/2.652吨、总磷≤0.272/0.088吨、*苯≤0.067/0.017吨、可吸附有机卤素≤0.475/0.084吨、二氯*烷≤0.025/0.025吨、三氯*烷≤0.002/0.002吨、氯苯≤0.001/0.001吨、总有机碳≤4.243/3.374吨、苯胺类≤0.021/0.021吨、氟化物≤1.271/1.271吨、硫化物≤0.021/0.021吨、石油类≤0.263/0.263吨、总铜≤0.034/0.034吨、盐分≤309.171/309.17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1.844吨、氮氧化物≤9.323吨、颗粒物≤0.0754吨、二噁英≤22.3毫克毒性当量、氟化物≤0.156吨、氨≤1.722吨、硫化氢≤0.0413吨、氯化氢≤0.648吨、一氧化碳≤4.050吨、溴化氢≤0.206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4.482吨(其中二氯*烷≤0.456吨、*酸*酯≤0.485吨、二*基*酰胺≤0.037吨、*醇≤0.227吨、*腈≤0.109吨、*酮≤0.018吨、*苯≤0.081吨、氯苯≤0.001吨、三氯*烷≤0.01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692吨、氯化氢≤0.025吨、氨≤0.105吨、硫化氢≤0.002吨、硫酸雾≤0.0005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1.475吨(其中二氯*烷≤0.137吨、*醇≤0.256吨、二*基*酰胺≤0.035吨、*苯≤0.024吨、*腈≤0.042吨、*酮≤0.023吨、三氯*烷≤0.003吨、氯苯≤0.0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常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3-*-89-01-*)
苏环审〔2023〕75号
康羽生命科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康羽生命科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拟建设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包括7条原料药生产线、10条中试线、3条溶剂回收线,配套公辅工程、贮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2.68吨原料药、50.7吨研发中试类药物、5吨研发小试类药物的生产规模。中试研发包括抗肿瘤类、糖尿病用药、心脑血管疾病、治疗神经系统类疾病、抗感染性、抗肝炎类药物6大类;小试研发包括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肝炎、感染性疾病、糖尿病、免疫系统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7大类。本次备案中其他产品不再建设,若要生产,需另行报批环评。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RTO焚烧炉尾气、含卤有组织废气、研发楼及危废暂存库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类、非*烷总烃、TVOC、*醛、氯化氢、*苯、*醇、*酸*酯、*酮、*腈、二氯*烷、三氯*烷、氯苯类、臭气浓度、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表2、表5限值,硫化氢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3限值,吡啶、DMF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限值,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限值,颗粒物执行表1“其他颗粒物”限值。立式焚烧炉尾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限值,溴化氢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表1限值;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2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及厂界氯化氢、*醛、臭气浓度分别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表7限值,*苯、*醇、二氯*烷、三氯*烷、*酸*酯、*酮、*腈、DMF、吡啶、氯苯类厂界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限值,氨、硫化氢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浓度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蒸汽冷凝水、余热锅炉排水全部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部分回用于废气处理用水及真空系统用水。高浓度工艺废水和有毒有害难降解废水(AOX大于800毫克/升、含硝基苯类、苯胺类、DMF、三*胺、四氢呋喃、*腈、2-*基四氢呋喃、二*基亚砜等)进入厂区立式焚烧炉焚烧处理。废气处理废水经薄膜蒸发除盐后,与其它工艺废水、研发废水、树脂吸脱附废水进入“铁碳芬顿系统”预处理,上述废水再与低浓度废水(真空系统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质控废水、设备检修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混合,一并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经 “废水调节+水解酸化+UASB+二级A/O+混凝沉淀”工艺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管至园区专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4要求。按《报告书》所述,在污水站出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厂房1、厂房2、*类库房、罐区、危废库、污水处理站、焚烧炉区域、初期雨水池、库房4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并与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向外100米、以焚烧炉为边界向外5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公司中试研发的对象不得突破《报告书》中所列的重大常见疾病药物,研发样品仅用于临床研究,不得作为商品销售。中试研发参照《关 (略) 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小试研发内容及规模超出备案范围的,需另行报批环评。
(十一)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RTO焚烧炉、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89/*.289吨、化学需氧量≤69.803/8.840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3.576/3.536吨、悬浮物≤29.522/3.536吨、氨氮≤2.554/0.884吨、总氮≤4.582/2.652吨、总磷≤0.272/0.088吨、*苯≤0.067/0.017吨、可吸附有机卤素≤0.475/0.084吨、二氯*烷≤0.025/0.025吨、三氯*烷≤0.002/0.002吨、氯苯≤0.001/0.001吨、总有机碳≤4.243/3.374吨、苯胺类≤0.021/0.021吨、氟化物≤1.271/1.271吨、硫化物≤0.021/0.021吨、石油类≤0.263/0.263吨、总铜≤0.034/0.034吨、盐分≤309.171/309.17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1.844吨、氮氧化物≤9.323吨、颗粒物≤0.0754吨、二噁英≤22.3毫克毒性当量、氟化物≤0.156吨、氨≤1.722吨、硫化氢≤0.0413吨、氯化氢≤0.648吨、一氧化碳≤4.050吨、溴化氢≤0.206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4.482吨(其中二氯*烷≤0.456吨、*酸*酯≤0.485吨、二*基*酰胺≤0.037吨、*醇≤0.227吨、*腈≤0.109吨、*酮≤0.018吨、*苯≤0.081吨、氯苯≤0.001吨、三氯*烷≤0.01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692吨、氯化氢≤0.025吨、氨≤0.105吨、硫化氢≤0.002吨、硫酸雾≤0.0005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1.475吨(其中二氯*烷≤0.137吨、*醇≤0.256吨、二*基*酰胺≤0.035吨、*苯≤0.024吨、*腈≤0.042吨、*酮≤0.023吨、三氯*烷≤0.003吨、氯苯≤0.0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常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3-*-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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