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功能性溴化环氧树脂、2000吨光学树脂、6000吨异冰片酯、副产氯化钠800吨化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功能性溴化环氧树脂、2000吨光学树脂、6000吨异冰片酯、副产氯化钠800吨化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年产8000吨功能性溴化环氧树脂、2000吨光学树脂、6000吨异冰片酯、副产氯化钠800吨化工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
建设单位: (略) ;
环评编制单位:南通 (略) ;
项目概况:根据环评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本项目为年产8000吨功能性溴化环氧树脂、2000吨光学树脂、6000吨异冰片酯、副产氯化钠800吨化工技改项目,位于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项目新建1座生产车间、1座*类仓库、氮气制备系统、空压机组、盐酸储罐,依托现有循环冷却系统、制冷机组等设施,园区集中供热及厂区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仓库、一般固废仓库等,改扩建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部分依托现有深冷+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及除尘装置,新增部分除尘设施、深冷装置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新建事故应急池一座。主体工程和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认真落实“以新带老”要求。二效蒸发废水处理达标后接管排放,不再回用;提高循环冷却系统循环比,减少系统排水量,循环冷却水排水直接接管排放;蒸汽冷凝水部分回用生产,剩余作为清下水经雨水排口达标排放,不再进入循环冷却系统;强化全厂副产盐精制工艺,明确副产品中相关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和定向销售利用管理要求;优化现有废气收集处理工艺,根据废气源、污染物种类、浓度特征等分别设置独立的废气处理装置,经处理达标后并管排放,不得稀释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1套设计处理能力35立方米/天的UASB废水预处理装置;新建1套设计处理能力35立方米/天的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A/O+二沉池”。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工艺改造为“A/O+MBR”,设计能力保持25立方米/天。现有及拟建项目溴化环氧树脂水洗废水进入二效蒸发及副产盐精制装置,产生的冷凝废水进入UASB装置预处理后,与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化验废水、喷淋废水共同进入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废水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如东深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环氧氯*烷、*苯、双酚A、A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基准排水量从严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20)表6中环氧树脂对应的基准排水量,其余指标执行如东深水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溴化环氧树脂投料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进料、开环反应、蒸馏、闭环反应、溶解水洗、聚合等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深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处理后,与冷却放料废气一并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粉碎包装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光学树脂熔化、加成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异冰片酯工艺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通过冷凝工艺处理后,与灌装有机废气一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工业盐精制回收不凝废气经收集后,与危废仓库废气一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采用“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通过新增的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改扩建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原有2根排气筒。
溴化环氧树脂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及含尘废气处理装置排放废气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溴化环氧树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0.3千克/吨产品),光学树脂及异冰片酯工艺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二效蒸发装置及危废仓库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从严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厂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酚类、*烯酸、环氧氯*烷、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六)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副产工业盐执行《环氧树脂副产工业氯化钠》(T/CPCIF0068-2020)一级标准及《再生工业盐氯化钠》(T/ZGZS0302-2023)工业干盐控制要求,后期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2022)等要求落实定向利用途径和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七)落实《报告书》防渗区设计要求,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区、危废仓库、初期雨水池、危险品仓库、三废车间、涂料树脂车间、原G盐车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腐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8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513-*,传真:0513-*,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63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项目名称:年产8000吨功能性溴化环氧树脂、2000吨光学树脂、6000吨异冰片酯、副产氯化钠800吨化工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
建设单位: (略) ;
环评编制单位:南通 (略) ;
项目概况:根据环评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本项目为年产8000吨功能性溴化环氧树脂、2000吨光学树脂、6000吨异冰片酯、副产氯化钠800吨化工技改项目,位于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项目新建1座生产车间、1座*类仓库、氮气制备系统、空压机组、盐酸储罐,依托现有循环冷却系统、制冷机组等设施,园区集中供热及厂区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仓库、一般固废仓库等,改扩建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部分依托现有深冷+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及除尘装置,新增部分除尘设施、深冷装置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新建事故应急池一座。主体工程和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认真落实“以新带老”要求。二效蒸发废水处理达标后接管排放,不再回用;提高循环冷却系统循环比,减少系统排水量,循环冷却水排水直接接管排放;蒸汽冷凝水部分回用生产,剩余作为清下水经雨水排口达标排放,不再进入循环冷却系统;强化全厂副产盐精制工艺,明确副产品中相关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和定向销售利用管理要求;优化现有废气收集处理工艺,根据废气源、污染物种类、浓度特征等分别设置独立的废气处理装置,经处理达标后并管排放,不得稀释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1套设计处理能力35立方米/天的UASB废水预处理装置;新建1套设计处理能力35立方米/天的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A/O+二沉池”。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工艺改造为“A/O+MBR”,设计能力保持25立方米/天。现有及拟建项目溴化环氧树脂水洗废水进入二效蒸发及副产盐精制装置,产生的冷凝废水进入UASB装置预处理后,与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化验废水、喷淋废水共同进入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废水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如东深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环氧氯*烷、*苯、双酚A、A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基准排水量从严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20)表6中环氧树脂对应的基准排水量,其余指标执行如东深水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溴化环氧树脂投料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进料、开环反应、蒸馏、闭环反应、溶解水洗、聚合等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深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处理后,与冷却放料废气一并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粉碎包装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光学树脂熔化、加成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异冰片酯工艺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通过冷凝工艺处理后,与灌装有机废气一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工业盐精制回收不凝废气经收集后,与危废仓库废气一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采用“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通过新增的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改扩建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原有2根排气筒。
溴化环氧树脂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及含尘废气处理装置排放废气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溴化环氧树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0.3千克/吨产品),光学树脂及异冰片酯工艺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二效蒸发装置及危废仓库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从严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厂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酚类、*烯酸、环氧氯*烷、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六)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副产工业盐执行《环氧树脂副产工业氯化钠》(T/CPCIF0068-2020)一级标准及《再生工业盐氯化钠》(T/ZGZS0302-2023)工业干盐控制要求,后期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2022)等要求落实定向利用途径和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七)落实《报告书》防渗区设计要求,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区、危废仓库、初期雨水池、危险品仓库、三废车间、涂料树脂车间、原G盐车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腐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8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513-*,传真:0513-*,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63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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