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仪器研发样机测试实验室迁址新建项目拟审查项目
科学仪器研发样机测试实验室迁址新建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号10号楼一层、二层部分
公示时间:2023-09-08
受理时间:2023-08-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污染物源防治措施本项目无食堂及锅炉房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施,实验过程使用*醇、*腈、异*醇、*酸、正己烷等,从而挥发出有机废气。使用上述试剂时均处于万向罩和通风橱内。挥发性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排风竖井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2、水污染物源防治措施项目排水包括实验室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其中实验室废水主要为实验器皿清洗废水,项目第一、二遍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定期交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处理处置,其余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公共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清河再生水厂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备位于一层液相实验室内,设计处理能力为0.1m3/d;采用“过滤→加药中和→絮凝沉淀→电催化氧化→过滤吸附→紫外消毒系统”工艺。3、噪声治理措施为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不同设备噪声源分别采取了隔声、减振专项治理措施,同时设备间墙壁也可起到隔声作用。设备噪声源可降低 15-25dB(A)左右。4、固废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污泥等,由专门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回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次、第二次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废实验用品(一次性)及废活性炭等。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刘文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智仁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北京分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号10号楼一层、二层部分
公示时间:2023-09-08
受理时间:2023-08-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污染物源防治措施本项目无食堂及锅炉房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施,实验过程使用*醇、*腈、异*醇、*酸、正己烷等,从而挥发出有机废气。使用上述试剂时均处于万向罩和通风橱内。挥发性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排风竖井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2、水污染物源防治措施项目排水包括实验室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其中实验室废水主要为实验器皿清洗废水,项目第一、二遍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定期交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处理处置,其余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公共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清河再生水厂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备位于一层液相实验室内,设计处理能力为0.1m3/d;采用“过滤→加药中和→絮凝沉淀→电催化氧化→过滤吸附→紫外消毒系统”工艺。3、噪声治理措施为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不同设备噪声源分别采取了隔声、减振专项治理措施,同时设备间墙壁也可起到隔声作用。设备噪声源可降低 15-25dB(A)左右。4、固废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污泥等,由专门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回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次、第二次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废实验用品(一次性)及废活性炭等。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刘文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智仁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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