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351利川市龙井至核桃坝段新建工程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表土剥离堆放场2.1357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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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351利川市龙井至核桃坝段新建工程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表土剥离堆放场2.1357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G (略) 龙井至核桃坝段新建工程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 (略) 交通运输局临时使用文斗镇板桥村、朝阳村集体土地2.1357公顷,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用地2.1219公顷,其中耕地0.6352公顷(旱地)、林地1.46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8公顷;建设用地0.0138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6295公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1.4511公顷,用于修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炸药仓库)、表土剥离堆放场,共三个地块。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G (略) 龙井至核桃坝段新建工程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 (略) 交通运输局临时使用文斗镇板桥村、朝阳村集体土地2.1357公顷,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用地2.1219公顷,其中耕地0.6352公顷(旱地)、林地1.46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8公顷;建设用地0.0138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6295公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1.4511公顷,用于修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炸药仓库)、表土剥离堆放场,共三个地块。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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