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管〔2023〕5号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关于《平乐汇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平环管〔2023〕5号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关于《平乐汇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环管〔2023〕5号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关于《平乐汇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9-04 11:40:00 来源: 平乐生态环境局

桂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平乐汇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位 (略) 平乐县沙子镇河东街37号,代码为:2305-*-04-05-*,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芋头泥红薯泥生产车间、芋头块红薯块生产车间、办公室、外包间、包材间、实验室及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等,建设有2条芋头、红薯生产线,年产芋头块300吨、芋头泥200吨、红薯块50吨、红薯泥5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7.5%。项目未经审批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1月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 (略) 下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环平乐罚【2023】1号),你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履行完毕。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营运期锅炉产生的烟气采用“旋风除尘+水浴除尘”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作标准。软化水装置反冲洗废水、软化水装置废水直接排入区域雨水管网。水浴除尘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应落实《报告表》中的降噪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应落实《报告表》中的处理措施。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泥沙经干湿分离器分离收集后与根茎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红薯皮与芋头皮收集后提供给附近农户用于禽畜喂养,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灰渣与烟灰收集后提供给当地农户用作农肥。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管理、水利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平乐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平环管〔2023〕5号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关于《平乐汇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9-04 11:40:00 来源: 平乐生态环境局

桂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平乐汇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位 (略) 平乐县沙子镇河东街37号,代码为:2305-*-04-05-*,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芋头泥红薯泥生产车间、芋头块红薯块生产车间、办公室、外包间、包材间、实验室及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等,建设有2条芋头、红薯生产线,年产芋头块300吨、芋头泥200吨、红薯块50吨、红薯泥5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7.5%。项目未经审批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1月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 (略) 下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环平乐罚【2023】1号),你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履行完毕。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营运期锅炉产生的烟气采用“旋风除尘+水浴除尘”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作标准。软化水装置反冲洗废水、软化水装置废水直接排入区域雨水管网。水浴除尘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应落实《报告表》中的降噪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应落实《报告表》中的处理措施。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泥沙经干湿分离器分离收集后与根茎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红薯皮与芋头皮收集后提供给附近农户用于禽畜喂养,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灰渣与烟灰收集后提供给当地农户用作农肥。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管理、水利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平乐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