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上一二220千伏线路迁改北清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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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上一二220千伏线路迁改北清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西北旺镇及昌平区史各庄街道
公示时间:2023-09-08
受理时间:2023-08-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1施工扬尘;措施:项目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及时清扫、冲洗;运输车辆进入场地应低速行驶;运输车辆要求采用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车体及轮胎应清理干净后再离开工地;施工渣土需用绿网覆盖;,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2废水,措施: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严禁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无餐饮废水产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设置简易厕所,集中防渗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处置。3施工设备噪声,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强噪声源设立围挡进行隔绝防护;施工工地应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安排运输路线;4.施工垃圾、拆除固废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措施:施工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地点,设置围挡并进行遮盖,统一外运,不得随意堆弃;拆除固废由建设单位进行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具盖垃圾箱内,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无害化处理。5生态环境影响。措施:控制地表剥离程度,减小开挖土石方量和植被破坏,土方尽可能回填;严禁就地倾倒覆压植被,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输电线路施工尽量控制在征地范围内,尽量避免或减少临时场地占用。运行期:1电磁环境影响,措施:架空线路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减小因接触不良而产生的火花放电,安装设备时确保所有固定螺栓都拧紧。2噪声影响,措施:架空线路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
公众参与情况:经外网公示,公众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华亿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西北旺镇及昌平区史各庄街道
公示时间:2023-09-08
受理时间:2023-08-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1施工扬尘;措施:项目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及时清扫、冲洗;运输车辆进入场地应低速行驶;运输车辆要求采用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车体及轮胎应清理干净后再离开工地;施工渣土需用绿网覆盖;,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2废水,措施: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严禁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无餐饮废水产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设置简易厕所,集中防渗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处置。3施工设备噪声,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强噪声源设立围挡进行隔绝防护;施工工地应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安排运输路线;4.施工垃圾、拆除固废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措施:施工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地点,设置围挡并进行遮盖,统一外运,不得随意堆弃;拆除固废由建设单位进行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具盖垃圾箱内,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无害化处理。5生态环境影响。措施:控制地表剥离程度,减小开挖土石方量和植被破坏,土方尽可能回填;严禁就地倾倒覆压植被,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输电线路施工尽量控制在征地范围内,尽量避免或减少临时场地占用。运行期:1电磁环境影响,措施:架空线路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减小因接触不良而产生的火花放电,安装设备时确保所有固定螺栓都拧紧。2噪声影响,措施:架空线路确保导线对地高度,合理选择导线类型。
公众参与情况:经外网公示,公众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华亿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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